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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1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6 生效日期: 2002-10-1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2)334号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报请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工效挂钩基数的函》(三峡人字(2001)2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税利挂钩办法。
  二、核定葛洲坝水力发电厂2001年实现税利基数为73070.5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755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同时,停止执行《关于颁发〈水力发电节水增发电量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86)水电电生字第23号文)中节水增发电量的奖励办法。
  三、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你公司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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