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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23 生效日期: 2001-04-23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 9 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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