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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司法人权研究中心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9 生效日期: 2000-09-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0)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扩大对我国人权保障工作的宣传,促进在司法工作中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司法部成立司法人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司法部管理的专门研究机构,主要研究刑事司法领域中有关人权保障的理论和实践,为司法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开展司法人权活动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建议。

第二章 任务和职责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国际人权理论和公约,了解和掌握外国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以及国际人权斗争的新动向;
   二、开展对国内刑事司法人权的调查研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及安置帮教等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以及对被害人的保护等。
   三、组织与国际社会的联系,开展对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工作的宣传。
  第四条 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司法人权保障领域的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以及信息传播;
   二、宣传我国司法领域在依法保障人权方面的进展和成果;
   三、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论证有关人权领域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利于司法人权保障的建议;
   六、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司法行政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犯人权事件调查,就事实、发生原因、所造成的影响和防止对策向委托部门提出报告;
   七、编印内部刊物《司法人权研究》和司法人权资料。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心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若干名,由司法部领导、有关司(局)负责人及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主持中心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组成,每年召开二次,并可根据主任的提议,召开专门会议。办公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中心的章程;
   二、决定、变更中心组织结构和有关人事问题;
   三、确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听取和审查办公室的工作报告和重大问题的汇报;
   五、制定中心的财务预算,审查财务预算执行状况;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问题。
  第八条 中心下设办公室,由主任、副主任和专门业务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一名中心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实施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工作计划和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中心研究人员由兼职研究人员和特邀研究人员两部分组成,实行聘任制。兼职研究人员从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研究人员中聘任,特邀研究人员从国内符合条件的人员中聘任。聘期一般3年,根据需要可以续聘。研究人员的聘任由主任办公会议决定。
  第十条 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顾问。顾问可以就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或以其他形式对中心的工作给予支持。

第四章 资产经费   第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属国有资产。购置资产所需的开办费和年度业务费等由中心办公室提出预算计划,经过主任办公会审定,报司法部批准,由部计财司列入财务计划,予以落实。
  第十二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设帐号,独立核算和管理。经费用于维持中心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符合本章程宗旨和任务的活动和事项,不得挪作他用。中心的经费、物资的收支和运作情况接受司法部计财、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稽核、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心主任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司法部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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