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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8 生效日期: 2005-02-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部门在审批减免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国家限制发展的行业和占地不合理的企业,不予上报减免税;对国家不鼓励发展以及非客观原因发生纳税困难的,原则上也不给予上报减免税;其他需要上报减免税的,应当认真核实情况,从严掌握。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规范减免税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减免税适用范围 
  按现行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经营性亏损、微利、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可以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减免税的受理 
  凡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递交减免税申请报告,由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省局和设区市地税局不直接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减免税所属期限、减免金额等,并附以下材料: 
  (一)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 
  (三)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房,应报送房管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材料; 
  (四)遇有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的,应报送各类财产损失具体情况说明,包括数量、金额等以及保险金赔付有关证明材料; 
  (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减免税的审核、审批 
  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应逐级上报,由县、市地税局审核,报省地税局审批。 
  各级地税机关可一文上报多户企业的减免税报告,并附企业的基本情况、减免税金额、减免税期限等。 
  省地税局在接到设区市地税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后,对申请内容逐项审核,按照税收管理权限,对符合规定的减免税申请在30日内拟文批复。 
  第五条 因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的原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核上报,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擅自减免税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台帐。台帐记载反映的内容应包括减免单位、减免税种、减免依据、减免期限、减免金额、批准时间、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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