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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免征农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7 生效日期: 2005-02-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5]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今年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全面免征农业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5年起,在本省境内从事农业生产、取得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农业税及其附加。 
  二、取消各地的农业税及其附加收入任务,农业税纳税基数不再保留。 
  三、对以往欠缴的农业税及其附加,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不得突击清收。 
  四、免征农业税及其附加后,各地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消化政策性减收形成的收支缺口,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正常经费需要,确保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对财政困难地区因免征农业税减少的财力,省里将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下达。 
  五、全面免征农业税,是贯彻“多予、少取、放活”方针、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免征农业税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搞好政策宣传,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免征农业税的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让广大农民群众长期得益受惠。 
  本通知具体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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