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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宜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31 生效日期: 1998-03-3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重庆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能否为当事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证明〉一事的请示》(渝司发(1998ぉ21号ぉ函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我国公民在国内办理涉及本人有关权益的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而办理出境手续或在国外办理有关事项需要证明身份时,向外国有关当局出示的应当是我国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护照。因此,公证处不宜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如当事人确有需要,公证处可根据具体需要办理有关公证,如住所、国籍公证等。《司法部关于不得办理台胞定居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ぉ113号ぉ继续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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