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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5 生效日期: 2000-09-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2000]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你厅关于典当行业务范围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于一九九六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的业务范围为质押贷款业务。但在实践中,鉴于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对典当行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典当行也大多从事此项业务,从历史情况和典当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中国人民银行在监管工作中不禁止典当行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

  二、我们认为,考虑到国家政策和我国典当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地方法院对典当行可从事房屋抵押贷款业务的认定,是比较妥当的。
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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