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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在本年总行分配的农贷以内的专业机构贷款应不受“不计利息”限制希知照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5-15 生效日期: 1950-05-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0)总放字第140号
各区行,山西、察哈尔、绥远、平原省分行,京、津分行:
  案据河北省分行本年五月六日合字第二十一号呈称:“顷奉总行总放字第111号指示─是否计利息请示”等情:据此,查对于公营专业机构贷款一律不计利息系指在本年经中央批准,由总行分配的农贷任务贷给公营专业组织者而言,亦即在总放字第54号指示所分配的38.888万斤粮的农贷范围以内者,在此范围以外的贷款除总行另有指示者外,均不应受“不计利息”限制,除指复河北分行外希即知照,并转所属一体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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