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2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外商及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奖励有关条款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7号)“一、实施范围”中“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杭兴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本市各级专职从事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外商投资者来杭兴办外商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含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
二、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1〕6号)“一、实施范围”中“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地投资者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本市各级专职从事国内招商引资工作人员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修改为“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或起关键作用)外地投资者来杭兴办投资项目的境内外机构、单位和个人(不含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