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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4]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杭州市区依法管理“四小车”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杭州市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根据《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解决“两难”(行路难、停车难)问题协调小组〈关于2003年内缓解“行路难、停车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03〕85号)精神,以创新、亲民、务实的作风,积极稳妥地实施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依法管理正三轮摩托车、燃油助动车、营业人力三轮车、置换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简称“四小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解决“两难”(行路难、停车难)问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具体负责,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积极稳妥、先易后难、有情操作、置换车辆、帮助就业、社会保障的原则,采取“市区联动、以区为主,统筹安排、分层明责,适时适度、分步推进”的办法;着眼于以人为本、疏堵结合、立足于帮的方式;实行车辆置换和安置就业同步进行的措施,对不同对象实施不同的经济补偿、安置措施和保障政策,做到既体现政府的关心爱护,切实保障企业和车主(车工)的合法权益,又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二、依法管理的范围、对象和安置原则 
  这次依法管理“四小车”的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的“四小车”。 
  (一)正三轮摩托车。 
  1、管理重点: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已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年限仍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以及非法生产、拼装、销售的正三轮摩托车。 
  2、管理方式: 
  (1)取缔非法经营场所。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贸易局配合,依法取缔非法生产、拼装、销售正三轮摩托车的场所。 
  (2)动员交车。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力量发放公开信,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劝导正三轮摩托车车主主动向有关部门上缴车辆,政府给予经济补偿。 
  (3)日常管理。在杭州市区道路上继续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二)营业人力三轮车。对营业人力三轮车实行依法管理,采取经济补偿、安置就业、养老保障和其他政策相结合的方式。 
  (三)燃油助动车。对已领取杭州市区牌证的燃油助动车和杭州市区常住户籍居民领取外地牌证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燃油助动车,车主主动上缴车辆、注销车辆牌证的给予折价回收。达到国家规定报废年限的燃油助动车和无牌证的燃油助动车,在杭州市区道路上继续行驶的一律依法予以处理。 
  (四)置换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 
  1、对具有杭州市区常住户籍居民拥有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予以回收置换,车主予以妥善安置。对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车主(以下简称残疾车车主)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6个月内3次不接受推荐安置的,视作自动放弃安置。对无牌无证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一律依法处置,集中处理。 
  2、有工作单位并建立劳动关系和已退休、退职的残疾车车主,以及已转卖其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的,不属于这次安置范围。 
  三、依法管理的实施步骤 
  依法管理“四小车”的实施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市委宣传部牵头,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及依法管理的宣传工作;由市交通局负责制定营业人力三轮车依法管理工作的方案和相关配套政策,做好《营业人力三轮车车工情况调查表》、《致营业人力三轮车车工的公开信》和入户宣传政策资料的准备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起草《致正三轮摩托车车主的公开信》、《致燃油助动车车主的公开信》和《致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车主的公开信》;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入户宣传的政策资料并做好对入户调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市残联负责印制《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车主情况调查表》,做好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政策和1:2的比例筹措就业岗位。 
  (二)宣传发动阶段: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大力度、多角度、多层次地进行宣传发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按照包宣传政策、包入户调查、包车辆置换、包推荐就业、包维护稳定的要求,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街道干部、警务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使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工作政策、工作程序和工作计划。 
  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召开座谈会,与残疾车车主、营业人力三轮车企业、车主及社会各界代表进行座谈,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并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增加政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逐一上门做好“四小车”车主的工作,发送致“四小车”车主的公开信,同时对车主家庭情况作详细调查,形成一户一表,一街一册。 
  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四小车”折价置换回收点和临时存放场地。 
  (三)实施阶段:在广泛宣传和入户动员的基础上,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和单位派专人到回收置换点工作,动员“四小车”车主在规定期限内(7天)主动到回收置换点交车。对车辆进行折价回收后,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给车主发放车辆置换补贴、生活补助和奖励,并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残联、劳动保障部门介绍就业岗位,车主与就业单位达成意向后即可办理安置手续。劳动保障部门要为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车主(车工)发放《杭州市就业援助证》。要根据车主的选择,安置落实岗位,提供岗位技能培训。 
  (四)集中处理阶段:在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对无牌无证的残疾车以及有牌有证、未按规定主动上缴且继续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四小车”,一律予以依法处置,集中处理。 
  四、车辆的处置和车主的安置 
  (一)正三轮摩托车。在规定期限内(7天)车主主动上缴车辆并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领取杭州市区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已达到10年强制报废标准的,一次性补偿300元?辆。 
  2、对领取杭州市区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已达到7年报废标准的,一次性补偿500元?辆(其中已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且仍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再补偿100元?辆)。 
  3、对已领取杭州市区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根据车辆价值及剩余使用年限等情况,给予经济补偿,并注销牌证,回收车辆,统一销毁。 
  4、杭州市区常住户籍居民和单位领取外地车辆牌证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正三轮摩托车,车主主动上缴车辆的,凭车主的身份证明和车辆牌证,按200元?辆予以收购。 
  5、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车辆上缴手续的正三轮摩托车和无证正三轮摩托车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持有外地牌证的正三轮摩托车违反规定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托运回原籍。 
  (二)营业人力三轮车。 
  1、政府有偿回收营业人力三轮车。按照每辆营业人力三轮车750元的残值对所有领取牌证的营业人力三轮车实行回收。回收款归三轮车车主(指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具有营运资格的营业人力三轮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三轮车车主应将车辆有关牌证缴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办理车辆牌证注销手续。在规定期限内(7天)主动交车并办理车辆注销手续的,给予每辆车1000元的奖励。 
  三轮车车主交车后,政府对每位三轮车车工发放6个月的补助(计1800元)。 
  2、政府对三轮车车工实行安置补偿。政府对三轮车车工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安置补偿: 
  (1)经济补偿:对于自谋职业的三轮车车工,经本人申请,由政府一次性发给其9000元的补助。 
  (2)安置就业:对于要求政府提供就业岗位的三轮车车工,需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已安置落实的岗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政府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600元的岗位技能培训补助,并按1:2的就业岗位比例提供3次就业机会。在规定的6个月安置期内,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待岗补助。 
  (3)养老保障:对具有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龄在55周岁(含)以上、60周岁以下的车工(年龄、户籍以方案公布之日为准),由市财政拨付专款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 
  3、政府对三轮车车主实行补偿。由政府按每辆车7200元的标准,给予三轮车车主一次性补偿。三轮车车主应协助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做好三轮车车工的安置补偿工作。 
  4、其他政策。 
  (1)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三轮车车工持有关部门证明可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享受杭州市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 
  (2)对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55周岁以下的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的车工(年龄、户籍以方案公布之日为准),允许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其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按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的比例计缴。一次性缴费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 
  (3)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的三轮车车工家庭符合低保或困难家庭条件的,纳入低保或困难家庭。杭州市区农业户籍的三轮车车工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上述三轮车车工在初次申请低保或困难家庭救助时,按本规定享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补助款一律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三轮车车工本人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的营业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适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3〕1号)第 十九 条规定〕。 
  (4)对安置三轮车车工上岗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单位,以及自谋职业的三轮车车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市财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按我市就业和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三)燃油助动车。在规定期限内(7天)车主主动上缴车辆并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1993年以前申领杭州市区燃油助动车牌证但未缴纳牌证竞投费的,按200元?辆折价回收。 
  2、对1997年以前申领杭州市区燃油助动车牌证且缴纳900元?辆牌证竞投费的,按每车400元?辆折价回收。 
  3、对1997年以前申领杭州市区燃油助动车牌证且缴纳1300元?辆牌证竞投费的,按每车600元?辆折价回收。 
  4、对杭州市区常住户籍居民领取外地车辆牌证在杭州市区道路上行驶的燃油助动车,车主主动上缴车辆及牌证的,按每车200元?辆折价回收。 
  (四)有动力装置的有证残疾人专用车。 
  1、对车辆的处置。对杭州市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牌证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采取折价回收、新购车辆置换补贴、主动交车奖励的办法进行处置。其中给予每辆车折价回收费4000元、新购车辆置换补贴费1500元(不购车辆的奖励1000元),对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的残疾车车主另加900元补贴费,在规定期限7日内主动交车的再奖励1500元。 
  2、对残疾车车主的安置补偿。凡属杭州市区常住户籍的残疾车车主的安置工作,原则上由市、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残疾车车主数量,按1:2的比例筹措就业岗位,并组织实施。 
  残疾车车主主动交车后,每人发放6个月的补助(计1800元),并分别按下列方式进行安置: 
  (1)经济补偿:残疾车车主要求自谋职业的,经本人申请,一次性发给其9000元的补助。 
  (2)安置就业:残疾车车主需要政府解决就业岗位的,在规定限期6个月内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的待岗补助。需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根据已安置落实的岗位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政府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岗位技能培训补助。残疾车车主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安置其配偶或子女1人就业,并参照残疾车车主岗位技能培训的方式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给予岗位技能培训补助。 
  (3)养老保障:对杭州市区常住户籍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且男年龄不满60周岁、女年龄不满50周岁无法安置就业或无法自谋职业的无业残疾车车主(年龄、户籍以方案公布之日为准),由市财政拨付专款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缴费比例为20%。 
  3、其他政策。 
  (1)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残疾车车主,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车辆回收凭据》,可申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凭证可享受杭州市就业和再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2)除二级以上(含)下肢残疾的残疾车车主外,其他男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龄在35周岁(含)以上不满50周岁的杭州市区常住户籍的残疾车车主(年龄、户籍以方案公布之日为准),允许由本人一次性缴纳其缴费年限不满15年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按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比例计缴。一次性缴费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9月30日。 
  (3)安置残疾车车主的单位应与被录用的残疾人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其劳动收入不得低于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对安置单位给予岗位奖励补贴,每安置一位残疾车车主给予安置单位每年5000元的用工补助费。安置单位为安置残疾车车主所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等“三金”,享受先缴后补的优惠政策。 
  (4)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但未达到50%的福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可享受如下税收减免优惠:①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行业(广告业除外)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②免征房产税;③企业用车免征车船使用税;④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太湖集资款)、地方教育发展费;⑤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亏损或利润低微的福利企业,可酌情全部或部分退还增值税。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含50%)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全额退还增值税。 
  (5)杭州市区常住非农业户籍的残疾车车主,其家庭符合低保或困难家庭条件的,纳入低保或困难家庭。杭州市区常住农业户籍的残疾车车主,其家庭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纳入农村低保〔上述残疾车车主在初次申请低保或困难家庭救助时,按本规定享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补助款一律作为特殊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残疾车车主本人在申请当月前6个月的营运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不适用《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2003〕1号)第 十九 条规定〕。 
  (6)杭州市区常住非农业户籍的残疾车车主配偶和其未成年子女,户籍在农村或外地城镇的,可照顾解决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 
  (7)对不宜安置本人就业也不能安置其配偶或子女1人就业以及二级以上下肢残疾的残疾车车主,其家庭享受低保待遇的,从残疾人保障金中另按每户每月1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一年的特殊补助费。此项费用由市、区残联各负担50%。 
  (8)在企业待岗的残疾车车主,由原单位负责妥善安置。 
  五、依法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在市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实施方案,统一制定各项相关政策,审定有关工作方案,统筹组织、协调、监督方案的实施。 
  (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车辆回收、置换、筹措就业岗位和妥善安置车主的具体实施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市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市法制办负责对方案实施中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并加强法制检查与监督。 
  (五)市司法局负责对方案实施中采取的各项措施提供法律援助。 
  (六)市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车辆回收、处置和安置分流工作进行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工作人员。 
  (七)市信访局在熟悉和掌握工作方案内容的基础上,对涉及本工作方案的群众投诉,应予以及时答复和解释。 
  (八)市公安局负责车辆牌证的收缴及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处理外地牌证车辆,制订社会稳定工作预案,处置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和置换、查处违法制售车辆以及宣传动员等工作。 
  (九)市工商局负责落实残疾车车主和三轮车工自谋职业再就业办理营业执照方面的优惠政策,依法查处非法拼装、生产、销售残疾车的行为。 
  (十)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所需资金,加强对资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车辆折价回收,协助有关部门对依法处理的车辆进行处置。 
  (十一)市残联负责做好新型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工作,配合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做好残疾车车主的安置就业、自谋职业、车辆置换以及社会稳定工作。 
  (十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统筹残疾车车主的筹岗安置就业工作,并协助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工作。 
  (十三)市交通局负责做好营业人力三轮车企业、车主安置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四)市民政局负责落实将符合低保或困难家庭条件的残疾车车主家庭纳入低保或困难家庭的工作,协调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残疾车车主的安置工作,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外来残疾车车主的返乡工作。 
  (十五)市城管执法局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配合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车辆进行查处。 
  (十六)市环保局负责配合宣传部门搞好宣传,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工作。 
  (十七)市贸易局负责车辆的回收处置工作,配合市残联做好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工作,负责售后服务的落实工作。 
  (十八)市质监局负责协助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残联做好残疾人专用车的选型工作。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协调。为确保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由市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部门、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二)明确工作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责任要求,实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包街道、街道领导包社区和“五包”到户、到人的工作措施,把工作做深、做细、做扎实。对生活特别困难的车主家庭,要一个不漏地及时落实解困措施。 
  (三)广泛开展宣传,形成良好舆论氛围。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在全市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各新闻单位要根据工作部署,集中时间、集中版面、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四)制定各类预案,维护社会稳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市公安、残联、信访等有关部门要综合考虑各种不稳定因素,制定预案,及时处置不稳定因素,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全市社会稳定。 
  (五)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经费落实。本着“市、区共担,以市为主”的原则,积极筹集资金,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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