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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示调整现行利率的步骤与要求遵照执行由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1-07-02 生效日期: 1951-07-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1)总银计计字第0410号

各区行,华北各分行:
  为适应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更加提高生产,畅通物资交流,深感生产与运输资金缺乏的公私企业,应由金融业予以大力援助。现在放款月息高达39%,占一般企业经营可能得到的利润的大部,啬了生产和运销成本,直接防碍生产的发展,间接增加消费者的负担。使企业发生困难,减低了经营的积极性,这对整个的经济建设是不利的。按战前活期存款月息一般在三厘以下,放款月息最高为一分二厘左右,存放利差一般还未超过一分。目前物价基本稳定,工商业经营基础逐渐巩固,且建设伊始,更需要大力扶持生产,而放款利率与存放利差均较战前为高,这是不合理的,需要加以改正。现为减低工商业的成本,促进生产贸易的发展,同时便于大量动员资金起见,对现行利率采取逐步降低方针,要求抓紧电动机在秋委以前达到接近战前利率为原则(最高存息二分,最高放息三分)。降低利率的步骤分为七月中旬及九月底两个阶段,应达到的标准如下:
  第一阶段,七月中旬:
   一、对私放款月息最高36‰,要求降至34.5‰。
   二、私存(定期三个月)月息最高18‰,要求降至15‰;货币储蓄可较其他存放息缓解,但七月中旬的要求必须于九月底前达到;整存整付月息(一年期)最高27‰;双保存款朋息(一年期)最高13.5‰。
   三、公款存放利率不变,仍照现行规定输;对个别取消商业信用的结算户与国行业务关系密切者,为特加照顾起见,放息最低可隆至一分,但对外不宣布,由区行及直属分行掌握。凡已订约者仍按原约规定继续执行,俟改订合约时,再行商议调整。
   四、联行往来月息10‰。

  第二阶段,九月底:
   一、对私放款月息最高30‰。
   二、私存(定期三个月)月息最高13.5‰;货币储蓄整存整付月息(一年期)最高20‰;必要时此项倾向储蓄利率标准得推延,由各区行掌握;双保存款月息(一年期)最高10 。
  凡有行庄或利率委员会的城市,对私存放利率下降的步骤及每次降低的幅度,应在规定的时期,最高额与要求额的限度内,通过利委会议订或经当行庄同意后,公布施行。一般存款只定三个月期限,四个月以上期限的定存,可按同期储蓄利率减15‰-20‰,国行与行庄利率一致。一定以上的储蓄利率不再提高,每年结息一次,并入本金计息。规定的放款利息适用于三个月以内的一般商业放款,三个月以上的商放利率最高得加三厘;其他各种放款利率及期限利差可比照增减。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利率由社员代表大会议订,国家银行仅能提供意见,作为参考。俟将来区或县有“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的组织时,可由委员会议订,逐渐把一区或一县的信用使用社的利率统一起来。信用社资金转存国行时,可按当地国行一般农村私存利率加10%计息;信用社需要国行资金的支持时,可按国行一般农村放利减10%,以示扶助。但主要的是国家银行应帮助信用社搞好自己的存放业务,使能自立起负起调剂农村资金的工作。
  行庄准备金按国行一般定存一个月期利率计息。转存款按一般私存利率酌予加息,但以加至20%为最大限度。农贷利率不变。农村金融工作开展之后,农村中一般存放利率由分行(或区行)分别地区情况适宜规定,原则上可不受指示要求的限制;但应着眼:能存进来,能放出去,银行不赔,并诱导农村利息的下降。  此次降低利率的主要目的,在供给工商业者以低利而大量的资金,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生产发展与物资交流,故以降低放利为主。但为不影响吸存,便于大量动员资金,存放利差亦必须缩小;同时为顾及银行的经济核算,存款利率亦应酌予降低(储蓄利息仍予优待)。因此,各级行必须在业务经营上简化手续,加强服务,扩大业务范围,在薄利多营中满足各方面的要求,才能使全盘工作与降低利率配合起来,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明确银行(包括公私行庄内在)的基本任务为扶植生产的发展,而银行存在的物质基础是生产发展,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利率降低之后,使双方的关系更密切起来。尤国家银行是企业机关,需要透过业务经营以体现政策;业务愈发展,愈扩大,政策的贯彻也就越彻底。降低利率之后才能使业务发展与扩大,国行乃能在贯彻政策中得到盈余,完成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使命,必须解除干部思想上的怕存款划不来的顾虑,在物价基本上已稳定,并辅以双保折实的办法下,社会激资无路可走,为了避免社会上的误解,各级行必须在降低利率过程中,加强宣传工作,希望我们工作同志,深刻体会这一精神,并用以说服私营金融业者,使降低利率工作,得以顺利完成,为业务开展创造最基本的有效条件,从而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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