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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31 生效日期: 2000-01-3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2000]9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关于经济案件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的请示》(沪发展银稽核字[1999]第23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办公室《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能否冻结、扣划的请示》(银管办[1999]207号)均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是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向银行申请承兑而备付的资金,这类资金存放在承兑银行自己专门设立的保证金账户,是出票人提供的承担最后付款责任的担保。此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后,其支付、划出均受到银行的限制,其性质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有类似之处,因此,我们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的有关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应扣划。

  二、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特此函复。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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