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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颁发“定期储蓄移转异地处理办法”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3-01-10 生效日期: 1953-01-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私储字第○○九八号

为了大力开展与巩固储蓄业务,进一步加强对储户服务,便利存取,特制订“定期储蓄存款移转异地处理办法”随文颁发,希即研究执行。
附:定期储蓄存款移转异地处理办法
  一、为了鼓励储户长期储蓄,并进一步加强对储户服务,便利存取,特制订本定期储蓄存款移转异地处理办法。其他活期、定额、有奖储蓄移转异地暂不适用本办法,仍以托收方式处理。

  二、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付、零存整付、整存零付、存本付息四种),在未到期以前(过期存款应照托收款项办理),储户如因向外埠迁移或工作调动,须移存到达地本行(以下简称移入行)者,可携存单至原存款行或移入行,办理移转异地手续。转存移入行后,仍照原存款行所订期限、利率、起息日期及存取办法等条件继续存储。

  三、前项存款移转异地,须按埠际间汇率计收手续,归接受移转申请之行处收入。但储户提出证明确为本人储蓄,而非工商业间歇资金,经本行认可后,得免予收费。

  四、储户向原存款行申请移转时的处理手续:
   1.原存款行接受储户移转申请,验对存单(如预留印鉴者并须验对印鉴无误)后:(一)在存单背面加盖“本存款移存中国人民银行×××行”字样戳记;(二)填制移转异地“申请书”“通知”“收条”三联套写请储户在“申请书”及“通知”联上签章,如预留印鉴者,须加盖原印鉴,而后将各联送负责人签章;(三)以“收条”联交储户以便持向移入行换取存单;(四)计算自开户日起至转账移出日止的应付利息(不扣所得税),注入“通知”联,将本息合计数填制汇款书类汇交移入行。并按本金照汇率计算手续费向申请人收取。同时以“申请书”联代(收)定期储蓄科目转账付出传票,另填(收)付出利息科目转账付出传票,如系跨年度的存款并应将已提的应付利息填(收)应付利息科目转账付出传票,与(付)汇出汇款及(付)业务收入科目转账收入传票对转;(五)将汇票附同“通知”联、原存单、原账页及储户印鉴等一并寄移入行。
   2.移入行接到原存款行上项汇票及附件后:(一)以汇票代(收)汇划往来科目转账付出传票,与填制(付)暂收款项科目转账吸收入传票对转;(二)储户来行换取存单时经核对“收条”联无误后,以“收条”代(付)定期储蓄科目转账收入传票,并制(付)应付利息科目转账收入传票与(收)暂收款项科目转账付出传票对转;(三)以原存单、原账页及储户印鉴加编“移入”账号,送负责人在各件上盖章后,以原存单交回储户,以原账页及印鉴为移入存款的账页与印鉴。

  五、储户向移入行申请移转时的处理手续:
   1.移入行接受储户移转申请后,照第四条第1项第(一)(二)(三)节手续办理。套写移转异地申请书时增添“申请书”副联一页。以“收条”联送负责人签章后交储户收执;以“申请书”正联及“通知”联附同“存单”(在存单背面加盖“本存款移存中国人民银行×××行”字样戳记)寄原存款行办理移出手续;以“申请书”副联作表外科目“托收票据”登记卡。
   2.原存款行接到移入行寄交之上项“申请书”正联“通知”联及“存单”经核对无误后,照第四条第1项第(四)(五)(节办理(移转手续费归移入行收取,原存款行不再计算)。
   3.移入行接到原存款行汇票“通知”联、原存单、原账页及储户印鉴后,照第四条第2项手续办理。并照本金按汇率计算手续费向申请人收取(付)业务收入科目收入传票记账,同时注销表外科目“托收票据”登记卡。

  六、定期储蓄存款移转异地后,不论提出支取或过期支取,其处息计算与支取办法,概依照移入行储蓄存款章程规定办理。

  七、移转异地存款的利息,除自起息至移出日止的利息照第四条规定办理外,关于在区转本息延搁期内的利息,为了简化手续起见,银行间不再轧算,即归移入行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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