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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意湖南省政协、总工会、民主党派等机关团体成立律师事务所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05 生效日期: 1994-09-0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4)287号

湖南省司法厅:
  你厅湘司律(94ぉ56号来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就你厅来文请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为了保证律师公正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据现行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均不得设立隶属于自己管理的律师事务所。

  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所说的“允许……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组建律师事务所”,这里讲的团体是与法律研究与应用有关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各级工会、青年团、妇联组织及侨联和民主党派等社会团体。

  三、根据我部关于律师工作改革方案的有关精神,政协机关、社会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符合规定条件、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如愿意从事专职律师或自愿组建律师事务所的,可以在辞去现职后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此复。
19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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