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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企业结算业务的计息、收费办法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9-30 生效日期: 1954-09-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总银密私陈字第138号

各区行、省、市分行:
  总行(54)银信组字第246号指示抄发中财委(54)财经财(财)字第117号指示:“关于人民银行办理对各单位结算业务计息、收费原则的规定”中第四项“关于人民银行办理私营企业和未参加现金管理的公私合营企业结算业务的计算、收费问题,授权人民银行因地制宜规定办理”。兹将私营工商业,公私合营企业和手工业的结算业务计息,收费办法分别统一规定如下:
  一、凡公私合营企业不论已未“参加现金管理”,所有存款一律均按各行现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订有“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合同的,到期后不再续订。汇款:不收汇费和邮费,电汇的电报费照收,比照对公企计费办法办理。单证费用:不论采用国营企业单证的,或是采用私营企业单证的,分别照总行(54)银会穆字第616号指示规定收费。手工业合作组织(包括生产合作社、代销生产社和生产小组等)的结算计息,收费办法,亦照上项规定办理。

  二、私营工商业(包括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主义性质的手工业作坊)个体手工业和私人文教卫生事业,计息、收费办法。
   1.存款:按各行现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订有“存不计息、汇不收费”合同的到期后不再续订。
   2.汇款:
  (1)汇费:汇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包括300万元在内)每笔收汇费2,000元;汇款金额在3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每笔收汇款4,000元;汇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律按金额4‰收费。汇费的计算如有畸零四舍五入按百元增减。
  藏区使用银元地方对内地汇出,及昌都与甘孜、德格、德钦、康定等行之间的互汇的汇率,仍由地方自行规定,暂不适用本办法。
  (2)邮电费:电汇电报费,应参照对公业务办法办理,如对公采取实际字数收费办法,对私亦同样按实际字数照收;如对公采取“固定收费标准”办法,对私亦按“固定收费标准”收费,但每笔电汇应照二十五个字计收,如汇交对方本行收存款帐者,按二十个字收费。均不另代汇款人加拍附言。,取消特约户号电报办法。信汇每笔按单挂号邮资收费(航空信照加邮资)。
  (3)前领汇款汇费优待办法一律废止。
   3.单证费用:私营工商业所用的存款支票,送金簿和汇款申请书等,照总行(54)银会穆字第616号指示规定收费。其中汇款申请书如系荡款人在柜面使用单线的可不收费。
  以上办法希自函到之日起布置执行。此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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