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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金银收付库存月报应注意事项的通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5-03-07 生效日期: 1954-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5)银发贵字第78号

查1955年金银收付库存月报格式改变后,各行1月份月报填法上尚不一致。兹为求数字准确,便利各行编制起见,特将该表各栏填报应注意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表除“代总行保管”栏外,一律根据帐簿填分行数字,支行或同城行处未上售分行之金银,一律不填入本表。

  二、“上月库存”栏,系指属于分行自有财产之金银而言,非属分行财产之金银如代总行、代联行、代其他单位保管者,均不填入。

  四、“支行及同城部处上售”栏:根据分行帐簿统计支行及同城部处上售分行(包括)、分行直接由门市兑入在内)数字,填入此栏(帐内如记有库存实物升溢数字可并入此栏,但在备注栏内,应予说明)。

  五、“兑入合计”栏、“总行下拨”栏加“支行及同城部处上售”栏之合计数,填入此栏。

  六、“上售总行”栏:分行售总行金银数字,填入此栏(帐内如记有库存实物损耗数字可并入此栏,但在备注栏内,应予说明)。

  七、“配售”栏:分栏自有金银,售予支行及同城部处或分行直接售予各用金、银单位数字,均填入此栏。

  八、“兑出合计”栏:、“上售总行”、栏及“配售”栏之合计数,填入此栏。

  九、“本身库存”栏:存放在分行本身库房之分行自有金银,填入此栏。

  十、“寄存保管点”栏:存入下级行之分行自有金银,填入此栏。

  十一、库存“合计“栏、“本身库存”栏加“寄存保管点”栏即等于分行自有我金银总数量,填入此栏。

  十二、“代总行保管”栏:指分行及分行委托支行代总保管之金银,填入此栏。

  十三、金银收付库存月报,应按规定日期于月后三日内径寄总行发行局。

  十四、1954年12月20日(54)银计统字第144号指示附金银收付库存月报之分行本月库存项其中“本月库存”栏应改为“本身库存”栏。
  以上各点希即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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