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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8 生效日期: 2011-11-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11]2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税职能缩小三个差距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27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缩小三个差距的税收政策

  

  (一)对“两翼”地区市级以上(含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持有效证明的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对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企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除外)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全部免征,由民族自治地区区县政府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五)对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的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

  

  (六)对农村居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七)对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微型企业,个人所得税税额核定为0。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确有应税所得额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八)对月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经营者自有且经营用(不含出租)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的个人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除外)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本款与《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年所得超过12万元以上的部分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对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建立税收前置措施,即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化时,企业应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方可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加强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的比对,强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

  

  二、政策范围的界定

  

  (一)“两翼”是指《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确定的,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城镇群(渝东北翼)和以黔江为中心的渝东南城镇群(渝东南翼)。渝东北翼包括万州、开县、垫江、丰都、忠县、云阳、奉节、梁平、巫山、巫溪、城口等11个区县;渝东南翼包括黔江、秀山、酉阳、石柱、彭水、武隆等6个区县(自治县)。

  

  (二)“三峡库区移民”既包括市内城镇户籍的三峡移民,也包括农村户籍的三峡移民。

  

  (三)“少数民族地区”是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和黔江区等5个少数民族聚集地区。

  

  (四)“生态和扶贫移民”是指因居住在高寒边远山区、生存条件恶劣、居住地地质灾害或地方病严重以及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等政策而需搬迁的农村居民。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一)政策(四),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政策(七)、(八),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一)、(二)、(三)、(五)、(六)、(九),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政策执行程序

  

  (一)“两翼”地区市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困难企业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现行困难减免税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金融机构享受农户小额贷款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政策,需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税。2011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可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农户的范围、免退税的具体流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和《关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渝地税流便函〔2010〕8号)的规定执行。
 (三)生态和扶贫移民取得政府安置房免征契税的政策适用和办理程序,比照《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32号)有关房屋拆迁安置的规定执行。

  

  (四)农村居民购买且主要在农村使用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的政策,由纳税人提交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和车辆类型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车船税法的有关规定开具减免税证明。

  

  (五)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工作,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负的通知》(渝地税发〔2011〕177号)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相关流程执行。

  

  (六)营业额未达起征点的经营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渝地税发〔2007〕154号)备案类减免的相关规定执行,由纳税人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申报纳税时自行扣除。

  

  (七)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与工商部门的协调配合,对企业自然人股东股权发生变化的,积极采取措施建立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制度,尽快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八)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联动管理,各单位要加强与国税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充分利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统中相应数据进行批量比对,对高收入行业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费用支出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切实把两个工资薪金总额的比对作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联动管理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要进一步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定期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开展日常评估和专项检查,不断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九)三峡库区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扣减,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免征,残疾、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减征,自然人股权变更登记税收前置等政策的执行程序,市局将另行发文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深刻认识缩小三个差距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缩小“区域、贫富、城乡”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是我市“十二五”期间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是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内容。税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对于规范分配秩序,缩小三个差距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缩小三个差距”税收政策的重要意义,立足实际,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意见》精神。

  

  (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单位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项税收政策。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认真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不断优化税收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好、贯彻好、落实好,将缩小三个差距的政策转化为缩小三个差距的现实力量,让发展更多地体现共富与公平,不断促进社会和谐,增强百姓幸福感。

  

  (三)加强政策执行的监督管理。各单位要建立缩小三个差距政策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在减免税时,加强减免税材料的审核,并设立纳税人相关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并按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减免税后,要强化后续管理手段,结合日常管理、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监督核查,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或情况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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