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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31 生效日期: 2005-03-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2005]16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资金,指按市政府决定,由市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筹资设立的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和发展的投资资金。 
 
  第三条 首期资金来源:从2005年到2007年,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0.6亿元,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安排0.5亿元,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0.1亿元。3年合计安排3.6亿元。 
 
  第四条 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入的创业投资资金的经营情况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 建立创业投资资金的科学管理体系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行为,减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章 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创业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 创业投资资金的投向应符合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聚集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 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在高新区或北部新区高新园内,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同行业、同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成熟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产品市场前景广阔,具有明显的高成长性,经济效益好,对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区域聚集发展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承担单位资信高,运作机制灵活,有较强的创新能力,法人代表品行好。 
 
  (四)项目实际总投资原则上应在1亿元左右。 
 
  第九条 创业投资资金可以用于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地方配套。 
 
  第十条 创业投资资金对每个项目的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占项目资本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的重大引进项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有除技术等无形资产外的与项目实际总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有形资产投资,原则上应有一家市内企业参与投资。 
 
  第三章 创业投资资金运作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建立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国资委、北部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按议定事项,也可临时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主要事项: 
 
  (一)研究确定创业投资资金的宏观投向; 
 
  (二)审定重大创业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度; 
 
  (三)决策创业投资资金退出方案; 
 
  (四)监督、检查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六)其他需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由分管科技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牵头,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后执行。联席会议审议未决的重大事项,报请主管科技和发展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审定后执行。特别重要的事项提请市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成立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以投入的3.6亿元创业投资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分三年到位。 
 
  市发展改革委的投入资金委托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高新区的投入资金委托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公司与高新区创新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派出专人参与公司管理。创业投资资金在创业投资资金专户内单独核算。创业投资公司对联席会议和各出资人负责。 
 
  第四章 创业投资资金投资规程 
 
  第十七条 申请创业投资资金的项目必须完成在有权部门的备案或核准后,方可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创业投资公司提出资金申请,或由项目主管部门推荐给创业投资公司。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公司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将中选项目委托专家咨询、评估投资可行性。 
 
  第十九条 对于专家评估通过的项目,创业投资公司拟定投资建议方案,报联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投资项目,创业投资公司应及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业主及时使匹配资金到位。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公司应定期汇总分析投资项目的运行情况,做好项目的中期和后期评估,向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在投资项目建成运营后,创业投资资金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或回购、上市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容许的方式退出。退出方式由创业投资公司提出,报联席会议决策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资金回收及增值部分和增值部分应纳税收本级留存应滚入创业投资公司资金专户。投资于高新区或北部新区高新园的项目实际缴纳的地方税收,原则上全部作为资本公积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出现投资损失,由创业投资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承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格履行项目合同,加强项目管理,推进项目按计划建设。 
 
  第二十六条 设立专门财务科目,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按月向创业投资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及有关财务资料,接受创业投资公司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财务状况、会计凭证、创业投资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创业投资公司报告有关重大情况。 
 
  第二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六章 管理激励机制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公司的运行费用,由高新区财政预算安排。创业投资公司不得向投资项目的业主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管理人员,可从创业投资资金投资增值部分拿出适当比例资金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公司管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市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要配合支持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市科技风险投资资金每年安排应不少于1000万元。市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应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重大项目贷款贴息。 
 
  第三十三条 创业投资公司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报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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