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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院所中领取助学金的研究生有关医疗待遇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社[2001]12号

  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3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研究,现对医改后科研院所中领取助学金的研究生的有关医疗待遇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研院所中领取助学金的研究生,不纳入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范围。

  二、上述人员的医疗待遇原则上参照全日制高等院校研究生的办法。其医疗费除个人负担外的差额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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