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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函复关于农业社社员因受台风灾害修缮房屋的利率问题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6-11-05 生效日期: 1956-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计计字第188号
浙江省分行:
  (56)银浙计字第166号函悉。
  总行八月十六日(56)银工第56号指示,仅指城市(包括郊区)中私人及职工受此次台风灾害需要及时修缮房屋,而地方财政一时又无法解决者,银行可以按月息四厘给予贷款,此项利率不适用于农村,也不适用其他灾害和城市一般房屋修缮贷款。
  至于农村救灾贷款,项目较多,房屋修缮只是其中一项,目前农村的各项救灾贷款,多年是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解决的,可以沿用农业生产社的利率(月息四厘八)贷款。对农村的房屋修缮贷款中单独规定一档利率,则受其他灾害的救灾性贷款亦将援例,这样是不妥当的。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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