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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会计科目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8-02 生效日期: 1958-08-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8)银会制字第169号

主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公私合营银行总管理处,西藏分行。
  我行现行的会计科目,根据整风运动中各方面的反映和自我检查的结果,主要存在下列缺点:
  一、在科目设置上划分过细,形成繁杂琐碎,不少科目缺乏实际作用。

  二、在科目的掌握上总行管得过多,规定太死,分行很少有灵活的余地。
  由于上述缺点,使科目反映情况不够简括,影响领导上掌握总的工作动态;各级行也不能因地制宜地处理问题,束缚了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手续过多,变动频繁和浪费人力物力。
  为了克服这些缺点,使会计科目能够更好地体现方针政策,切实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并有利于发挥下级行的积极性,我们根据会计工作必须服从业务工作的需要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将会计科目作了彻底修改,并将部分权限授给分行(权限问题已在(58)银会黄字第95号指示内明确)。统一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是从掌握全行工作的需要考虑的。分行布置时,尚须根据当时情况,在规定权限以内,自行增设辖内专用科目(报总时并入有关统一科目),以适应地区特点的需要。兹将有关附件随函附发,希速研究布置,先照此修订的会计科目试行。新科目最好能在9月1日前执行,交通条件较好的行处可予提前,确有困难的也可酌予延迟。科目修订后,总行不再统一印发铅印小表,各行如有需要可自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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