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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3 生效日期: 2005-11-23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241号
 为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政并运用经济手段,全面开展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行动。到2007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保护得到加强;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制度,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市场化配置体系、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矿产资源开发责任体系,在全市范围内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整顿的六项任务:1.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2.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3.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5.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6.对保护性开采的特殊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二)规范的六项任务:1.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2.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3.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4.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5.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6.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三、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步骤及工作重点 
 
  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步骤如下: 
 
  (一)时间安排 
 
  整顿和规范的时间为:2005年8月至2007年12月 
 
  (二)分阶段进行,按年度组织实施 
 
  1.整顿和规范工作总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自2005年8月起至2006年12月,基本完成整顿的六项主要任务,同时开展规范工作;第二阶段,从2007年1月至12月底,完成规范的六项主要任务,并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 
 
  2.按年度组织实施。2005年8月至12月底,迅速启动整顿工作,完成以下任务:(1)集中学习宣传《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2)动员部署、贯彻落实工作。(3)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4)制订实施方案。(5)对全市所有生产矿山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行全面查处。(6)对全市所有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7)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6年度完成的工作:(1)基本完成整顿的六项主要任务,同时,开展相关规范工作。(2)按照突出整顿和规范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问题的要求,加大对我市城口县、秀山县锰矿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加大对奉节县、开县、巫山县、城口县等县煤矿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加大对我市优势矿种铝土矿、锶矿、锰矿、岩盐、钡矿、煤、硫铁矿、地热的开发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力度。加大对审批权限、审批方式、破坏开采、违法开采等重点问题的整顿和规范力度。(3)做好第一阶段的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报告。 
 
  2007年度完成的工作:(1)完成规范的六项主要任务,并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2)对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逐项提出行之有效的规范措施并认真执行。(3)做好第二阶段的检查验收。(4)做好整个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验收,向国务院报告,并按规定接受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 
 
  (三)结合实际,突出工作重点 
 
  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要结合我市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全面完成国务院部署的主要任务。 
 
  1.结合我市小煤矿多、非煤矿山分布散的实际情况,持续开展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 
 
  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 
 
  对持勘查许可证以探代采或持采矿许可证以采代探的,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煤炭开采企业,市经委、市安监局和重庆煤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无证勘查、开采的矿山予以取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上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保持高压态势。对拒不停止生产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越层越界开采的,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经济、安监、煤监等部门进行查处,责令退回到自身的矿区范围,没收越层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退回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2.结合加强我市国家级、市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和主城区采石场关闭、蓝天工程的实际情况,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 
 
  对在我市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而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监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函告其他有关部门,国土资源、经济、安监、工商、煤监等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3.继续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 
 
  我市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已完成自查、普查工作,目前已进入整改阶段。从前段工作情况看,我市小煤矿的回采率较高,达到85%以上,但部分大矿回采率较低,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要加大此项工作的力度。 
 
  要严肃查处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同时,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先进典型。修订完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对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煤矿,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的,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通过专项检查和整改,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4.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安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我市的优势矿种进行专项整治。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我市的优势矿种铝土矿、锶矿、锰矿、岩盐、钡矿、煤、硫、铁矿、地热进行开采、选冶、加工、销售和出口的专项整治,切实解决超量开采、经营秩序混乱、生产结构失衡、缺乏有效监管、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问题。市国土房管局要对我市优势矿种的开采实行开采总量控制,并对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加大对这些优势矿产的综合利用能力,延长产业链,提高矿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 
 
  6.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实行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炭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生产规模不合理的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要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生产规模为1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将逐步有序合理整合。 
 
  7.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是建立矿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制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制订勘查、开采资质管理办法,严格市场准入标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采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有关管理制度。 
 
  三是加强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矿业权转让应符合规定条件,并办理转让审批手续。国有矿山企业在破产清算、重组改制时转让采矿权的,均应进行矿业权评估,经评估确认的矿业权价款应纳入国有资产一并依法处置。 
 
  8.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建设机制,全面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一是为建立健全矿业权市场建设机制,完善矿产资源勘查规划体系,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实行矿业权有偿使用计划管理。 
 
  二是加大政府对矿产资源勘查投资力度,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在采矿权出让中收回勘查成本,再投入地质勘查,形成滚动勘查、出让的良性循环。 
 
  三是全面推进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规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和矿权价款确认、资产处置等行为。 
 
  四是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和管理,推进矿权信息公开化,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健康发展,使投资者在公开、公平、公正的条件下通过招拍挂竞争方式取得采矿权。 
 
  9.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10.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国土、发展改革、经济、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任务的落实,市政府成立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渝办发〔2005〕221号)。赵公卿副市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何智亚、市国土房管局局长张定宇、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杨庆育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重庆煤监局的有关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由张定宇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配置专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选派人员作为办公室联络员,市国土房管局有关处室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并抽调有关人员专门承办日常工作。为保障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顺利实施,按有关规定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三)认真制订方案,工作落到实处 
 
  为保证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迅速启动,有序推进,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按阶段、分年度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和专项排查、检查、清查工作及集中学习宣传工作方案,使全市的整顿和规范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四)纳入政府工作目标,接受监督检查 
 
  市政府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市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接受国家的监督检查验收。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是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的工作目标。要按照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方案。配备专门力量,保障工作经费,迅速启动此项工作,并将领导机构、实施方案和各阶段的工作情况上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五)加强学习和舆论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良好环境 
 
  市政府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学习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专门部署整顿和规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矿产资源管理法》和国发〔2005〕28号文件精神,公布举报电话,不断增强人民群众遵守矿产资源法规的自觉性,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工作。 
 
  (六)加强部门协作,开展联合督查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政府督查室、重庆煤监局等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相互支持配合,认真履行部门职责,依法打击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每个阶段、每个年度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督查,以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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