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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03 生效日期: 2003-07-03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发[1997]第3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专用发票管理的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专用发票。


    第三条 本规程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本规程授予的权限行使专用发票的管理职权;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专用发票管理事宜。

第二章 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管理

    第四条 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编制实行由下向上逐级上报的原则。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包括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下同)应根据县(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核编制本级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填写“江苏省___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申请表“(附件一)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当年9月5日前上报次年的印制计划,当年4月5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


    第五条 省国家税务局根据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上报的印制计划,审定编制本级印制计划,上报给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当年9月20日前上报次年上半年的印制计划,当年4月20日前上报本年度下半年印制计划。


    第六条 印制计划经国税总局审定后,省国家税务局及时通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执行。


    第七条 印制计划编制上报后,除国税总局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调整;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之间相互商调专用发票的,应先由调票方国家税务局向被调票方国家税务局提出协商调票意见,经被调票方国家税务局同意后,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第三章 专用发票的接发和检验

    第八条 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税总局审定的印制计划,根据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的申请,按季向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发放专用发票。


    第九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按照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时间、地点接领专用发票。接领专发票时,应携带“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表“(附件二)以及向省国家税务局支付票款的银行结算凭证(复印件),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接领专用发票。


    第十条 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择时向县(市)国家税务局核发专用发票;县(市)国家税务局接领专用发票时,应携带“领取增值 税专用发票申请表“,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后,方可领取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接领专用发票时,除按全保卫人员外,交接双方国税机关应有4名管理人员同时在场,2名管理人员负责交接工作,2名管理人员负责监交工作。监交人员应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一)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承印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为依据,原则上按箱验收;
  (二)核对专用发票的版式、数量是否符合计划;
  (三)按照国税总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抽样检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抽检的比例为5%-10%;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市、县国家税务局运送的专用发票时,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包装的质量标准和验收制度》的要注,一律开箱逐本(份)进行验收。验收时,须由交接双方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同时在场。


    第十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接领的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后,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三),并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五条 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少量的专用发票有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就地封存,按月逐级上缴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集中保管,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按季向省国家税务局申请核减票款;如发现批量的专用发票有质量问题或数量不符的,应在就地封存的同时,在5日内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国家税务局,由省国家税务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局所属承印单位共同确认,共同负责处理。

第四章 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第十六条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事先与申请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签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国家税务局对申请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应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税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附件四)“制度。市、县国家税务局应不定期地举办培训班,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办税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核发“资格证书“。
  (一)能够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增值税以及其他税收政策法规,能正确核算应纳税额,了解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的其他条件?/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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