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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5 生效日期: 1999-06-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发[1999]8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部署近期金融法制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5月21日至23日在南京组织召开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召开的第一次全国金融法制工作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中国金融出版社等部门的同志参加了会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史纪良到会并作了《提高认识,健全机构,努力做好金融法制工作》的重要讲话,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负责人作了《明确目标,不断进取,开创金融法制建设新局面》的工作报告。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的金融法制工作进行了部署,并讨论修改了《金融违法行为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律事务工作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办法》、《企业改制金融债权管理办法》和《金融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重要规章制度。会议形成纪要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
  目前,部分分行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尚未按总行要求设立法律事务办公室,有的只设立了条法科、条法组或条法岗,人员也未按总行要求配备或配齐。会议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银发[1999]164号文,尽快组建法律事务办公室。
  关于人员配备问题,目前,有些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金融法制工作人员没有按总行要求配备或配齐,多数是兼职的。会议再次强调,法律事务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
  其他中心支行、支行,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金融法制专职工作人员。

  二、关于业务划转问题
  为便于正常开展金融债权管理工作,理顺关系,总行党委已经明确,分行以下金融债权管理工作,要逐步划转到法律事务办公室。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已设法律事务办公室,且人员配备较强的,应尽快完成业务划转工作;目前尚未建立法律事务办公室或人员配备较弱,尚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划转。其他中心支行、支行的金融债权管理工作亦应照此执行。

  三、执法检查问题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后,总行作了统一部署,各分支行要严格按总行银传[1998]14号文和全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组织落实,并做好对基层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今年下半年,总行将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四、关于法制培训问题
  针对当前金融法制工作组织不健全、队伍新的状况,会议要求,各分支行在加强组织建设的同时,要认真安排好对金融法制工作队伍的培训工作,应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现有金融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要加强对金融监管人员的法制培训,总行负责对326个中心支行行长进行培训,其他人员的培训由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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