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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行政系统廉政建设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2 生效日期: 1993-07-2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党的十四大指出:“坚持反腐败斗争,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重大问题”,“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把端正党风和加强廉政建设作为一件大事,下决心抓出成效,取信于民”。最近,中央强调指出:要坚持“两手抓”,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反对贪污腐败,改变社会不良风气。司法行政干警队伍总的来说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素质好、战斗力强的队伍。但是近年来,因受社会不良风气和不正之风的影响,有些单位以搞活经济为名,乱收费、乱集资。少数司法行政干警法纪观念淡薄,经不起金钱和物质享受的诱惑,违法违纪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为政不廉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行政机关的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应该看到,经济越发展,改革越深化,越要重视和加强廉政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要通过加强思想教育、严肃纪律和查办案件、清理不纯人员、加强群众监督等措施,使司法行政干警队伍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乱纪案件得到有力的制止,使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以及乱收费、乱集资等侵犯干警和群众利益的行为得到纠正。为促进司法行政系统的廉政建设,坚决清除腐败现象,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特作以下决定:
  一、对干警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政治思想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深广大干警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政勤政的先进典型和事例,提高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做廉政建设的表率。要从党的执政意识、公仆意识和忧患意识的高度,认识党风和廉政建设的重大意义,带头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廉洁自律,防微杜渐,凡是要求干警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凡是要求下级纠正、克服的问题,领导干部必须首先纠正、克服。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和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

  三、司法部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今后一律不得兼任经济实体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实际领导职务,现在已经兼任的,必须辞去。凡本人要求在经济实体和法律服务机构工作的,要免去其机关的现任职务。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不允许领取合法收入外的报酬和下级馈赠的礼物;不允许以检查工作为名,向所属单位领取检查费用。

  四、劳改、劳教单位必须依法保障犯人的法定权利,不得巧立名目,在犯人、劳教人员及其家属中搞收费和集资。已经搞的,必须进行清退。不得挪用、克扣犯人、劳教人员的粮油、生活费用、技术津贴及其它钱物。

  五、劳改、劳教工作干警不得利用为犯人、劳教人员办理减刑(期)、假释、保外就医、准假或额外照顾等职务之便,收受犯人、劳教人员及其亲属财物,不得向犯人、劳教人员兜售商品从中渔利或向犯人、劳教人员亲属借钱、集资、摊派、拉关系、购买紧俏商品;不得使用犯人和劳教人员干私活、办私事;不得与犯人、劳教人员攀亲结友、称兄道弟、吃喝不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公物,或在经济交往中索贿受贿。

  六、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及其它司法行政单位不得擅自向国内外各部门、各单位及个人搞集资、募捐等活动,已经搞的,要一律停止,并认真进行清理。

  七、国内各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应使用规范性名称,不得在名称上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中心”等字样,已冠用的,要进行清理,逐个研究,妥善解决。

  八、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统一收案,设专职财会人员统一收费,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个人不得擅自受理案件、担任法律顾问和收取费用。公证员实行挂牌服务,自觉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公证处必须按规定设专职财会人员收费,公证人员不得自行收费。对收费标准中未列出的公证事项,应比照相近的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九、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不得吃请、受礼,不得接受和索要当事人和顾问单位的钱物。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不得串通当事人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送礼、行贿,办关系案、人情案。公证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办证程序出证,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私自办证或办人情证、关系证。违者,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资格、吊销执照、没收证件。

  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纠纷当事人收费。

  十一、司法行政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及编制等项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制约机制,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以便于有关监督单位和干警的监督,促使其严格按规定办事。

  十二、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对不够完善的,要加以修改、补充。要进一步推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逐步拓宽监督渠道,增加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从制度上堵塞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漏洞。

  十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干警队伍建设,搞好廉政建设始终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带领广大干警与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作斗争。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明纪律,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错误行为,保证政令畅通。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工作的力量,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干扰改革开放政策,干扰重点改革措施执行的违纪行为;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案件;严重损害人民利益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行业不正之风案件;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案件,要及时、坚决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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