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洛阳市公证处不应成为经济(民事)诉讼被告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4 生效日期: 1993-07-0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93ぉ司办字第31号

河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公证处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被告一事的请示》(豫司发公字(1993ぉ7号ぉ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洛阳市无线电传呼率现场拍卖活动中,洛阳市公证处作为国家公证机关,是依法履行监督、证明职能,不是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与拍卖标的和结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公证处的公证行为不属于经济行为。因此,在洛阳市电业局与洛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的经济诉讼中,洛阳市公证处不应成为该诉讼的被告。
  鉴于洛阳市公证处在该拍卖活动中是依法履行职务,洛阳市电业局如认为公证处的公证行为有不当或错误,应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建议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 条的规定处理。如法院坚持要公证处出庭应诉,公证处应当出庭,并按照上述答复精神发表意见。
1993年7月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