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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08 生效日期: 1999-01-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货政[1999]3号
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根据俞正声部长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意见,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改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并报请行领导同意。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公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起到了促进作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随着住房公积金归集额的逐年增加,业务的逐年扩大,“中心”超越权限、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问题日趋明显,已影响到住房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在这一点上有关部门已基本达成共识。   一、“中心”办理金融业务的表现
  1.一些“中心”要求单位将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存入“中心”在银行开立的账户,表面上看,资金存到银行,但实际上是由“中心”对单位计息、付息,“中心”办理了银行存款业务。同时,“中心”支付给单位和职工的利息低于“中心”从银行得到的利息,“中心”坐吃一块利差,侵害了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2.一些“中心”不通过银行直接办理住房贷款业务,有的甚至将住房资金投向与房改无关的商业性项目,挤占、挪用住房资金,正在或已经造成住房资金损失。
  3.即使按照现行做法实行委托贷款,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目前的委托贷款分为全权委托和特定委托,已违反了有关规定,真正意义的委托贷款只能是银行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信贷风险,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二是由于政策性住房资金的所有权不是“中心”的,是单位和职工个人的,一旦造成法律纠纷,后果难测;三是“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能要求职工个人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四是“中心”的财务管理办法难以制定。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关键是对“中心运作”的理解持不同意见,“中心”认为是资金上的运作,我们认为是管理上的运作。这个问题明确了,今后的工作就好开展了。如果允许“中心”经营资金,“中心”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后成为一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住房金融业务。如果不成立这样的机构,就是靠行政命令要求“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住房贷款,那么受托银行不参与项目的论证,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风险,形成的信贷风险由“中心”承担(如今后出现风险问题,银行不参与研究解决办法)。但是“中心”确实承担不了风险,它没有规避风险的能力。
解决现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提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改进的意见,供参考。
  1.再次明确“中心”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其人员开支和管理费用,由财政部门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核定。
  2.“中心”的工作是: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期向国有商业银行缴交住房公积金;监督银行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按月与银行对账;协助房改办向商业银行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
  3.商业银行的工作是:
  (1)商业银行要为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企事业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和单位职工明细账户,并为职工个人计付利息;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的发放;
  (3)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与“中心”进行计算机网络(但要做好金融保密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应按月向“中心”提供企事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主动与“中心”对账;
  (4)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
  (5)商业银行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和冲销呆坏账;
  (6)商业银行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核算和归还等业务;
  (7)商业银行应接受财政、“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运用的监督;接受人民银行的稽核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4.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按月向商业银行划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同时向“中心”提供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明细表,以利于商业银行与“中心”对账。
  199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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