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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修订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0-15 生效日期: 1986-10-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会字第155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 
  为了加强联行的管理,总行决定修改联行往来划款凭证的格式(见附表),启用时间另行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的划款凭证格式,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列印刷号码,在号码前冠以省别简称。联行往来划款凭证是重要空白凭证,为了加强管理,各级行均应建立表外科目登记(有关管理办法总行另行通知)。 
  二、为了保证全国统一格式,新的联行凭证第一次印刷由总行匡算数量代印,印刷费用由各行自付。以后需要增印时,由各分行按本格式自行印刷,但凭证印刷顺序号要注意衔接。 
  三、目前已有部分行处使用微电脑核算,为了充分发挥电脑的功能,凡已运用电脑核算的行处,可以使用微电脑打印机打印的联行往来划款凭证,但事先须经省分行审定,并报总行备案。电脑打印机打印的凭证格式,严格按照本通知所附格式设计程序,凭证大小规格和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为便于程序的设计,凭证金额栏可不打印金额位线,但金额数字必须有金额分位符号。打印颜色用黑色或兰黑色。 
  附件一: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收款凭证(存根联)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NO:
 ┌─┬───┬──────────┬─┬───┬─────────────────────────┐  │签│行 名│          │收│行 名│                         │ 附│发├───┼──────────┤受├───┼─────────────────────────┤本  │行│行 号│          │行│行 号│                         │联 单├─┼───┴──────────┴─┼───┼─┬─┬─┬─┬─┬─┬─┬─┬─┬─┬─┬─┬─┤由  │摘│                │   │百│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 证│ │                │划款 ├─┼─┼─┼─┼─┼─┼─┼─┼─┼─┼─┼─┼─┤发  │要│                │金额 │ │ │ │ │ │ │ │ │ │ │ │ │ │行  │ │       3.5       │   │ │ │ │ │ │ │ │ │ │ │ │ │ │代  ├─┴───┬─┬──────┬───┴───┴─┴─┴─┴─┴─┴─┴┬┴─┴─┴─┴─┴─┴─┤收  │签发行编号│ │      │     收              │            │方  ├─────┼─┤      │我行往帐户 方余额           │            │记  │密   押│ │      │     付              │            │帐 张├─────┴─┤      ├─┬──────────────────┴────────────┤凭  │备注:    │      │会│收方科目 联行往帐                      │证  │       │      │计│  对方科目                         │  │       │      │分│                               │  │       │(签发行盖章)│录│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
      核押     编押      复核      记帐  编制
  印刷说明:
       1.凭证规格17.5×8.5厘米。
       2.第一联为“存根联”,印红色,第二联为“通知联”印黑色。

  附件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联行往来划付款凭证(通知联)

                                                    ┌─┬───┬──────────┬─┬───┬─────────────────────────┐   │签│行 名│          │收│行 名│                         │  附│发├───┼──────────┤受├───┼─────────────────────────┤本   │行│行 号│          │行│行 号│                         │联  单├─┼───┴──────────┴─┼───┼─┬─┬─┬─┬─┬─┬─┬─┬─┬─┬─┬─┬─┤由   │摘│                │   │百│十│亿│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签  证│ │                │划款 ├─┼─┼─┼─┼─┼─┼─┼─┼─┼─┼─┼─┼─┤发   │要│                │金额 │ │ │ │ │ │ │ │ │ │ │ │ │ │行   │ │       3.5       │   │ │ │ │ │ │ │ │ │ │ │ │ │ │代   ├─┴───┬─┬──────┬───┴───┴─┴─┴─┴─┴─┴─┴┬┴─┴─┴─┴─┴─┴─┤付   │签发行编号│ │      │     收              │            │方   ├─────┼─┤      │我行往帐户 方余额           │            │记   │     │ │      │     付              │            │帐  张├─────┴─┤      ├─┬──────────────────┴────────────┤凭   │备注:    │      │会│付方科目 联行往帐                      │证   │       │      │计│  对方科目                         │   │       │      │分│                               │   │       │(签发行盖章)│录│转帐日期  年  月  日                  │   └───────┴──────┴─┴───────────────────────────────┘
           复核         记帐         编制
       注:尺寸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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