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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湖北省宜昌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17 生效日期: 1998-11-1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8]393号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你分行报来《关于宜昌市商业银行缓缴存款准备金的请示》(鄂银发[1998]38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宜昌市商业银行在其应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额度内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0.5亿元,期限3个月,专项用于支付到期的储蓄存款,以防止出现挤兑风波。
  二、该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分行仍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该行一般存款余额监控考核其应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在扣除批准动用额度后,对其欠缴部分,要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三、宜昌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后,要继续清理不良贷款,盘活资产,收回资金。在确保存款兑付的基础上,新组织的资金要优先用于补缴法定存款准备金;在没有补足所动用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之前,不得发放新的贷款或增加其他资产。
  四、中国人民银行宜昌市分行对宜昌市商业银行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用途监督其使用;要对该行进行跟踪调查,督促其提出切实可行的发送资金管理的方案,并将结果报上级行。
  五、责成你分行对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情况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报告总行。
  1998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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