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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06年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统一考评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6 生效日期: 2006-02-16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培[2006]3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部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进一步拓宽技能人才的成长通道,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技师社会化考评的要求,现将2006年部分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全省统一考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工种)范围 
  (一)技师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焊工、车工、机修钳工、维修电工、电工、锅炉操作工、服装制作工、制冷设备维修工、茶艺师、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餐厅服务员、美容师、美发师。 
  (二)高级技师 
  汽车修理工、车工、机修钳工、焊工、维修电工、中式烹调师、美容师、美发师。 
  二、申报条件 
  (一)技师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具有培训指导初、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起骨干带头作用。 
  2.符合上述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技师申报条件要求。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1)获省以上科技成果(发明创造)四等奖以上或市(地)三等奖两项以上,或获国家专利二项以上。 
  (2)在传授技艺、培养青年工人方面贡献突出,所带学员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三名,二类竞赛中获第一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前六名,二类竞赛中获前三名;或全国技术比赛获名次。 
  (3)持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证,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13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4)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且仍在本职业(工种)岗位。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从事本职业3年(含3年)以上的。 
  (6)取得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二)高级技师 
  符合上述职业的国家职业标准中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实施 
  上述职业(工种)全省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教材、统一理论考试时间、统一考务管理'的原则,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已列入全省统一考评的职业(工种),各地不得自行组织。 
  (一)组织报名: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资格者到属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名,各市于考前40天将汇总名单报省鉴定中心一式二份。省直、部属单位的技师和全省高级技师的报名考评工作由省鉴定中心具体安排。 
  (二)所站审核:各市于4月28日前向我厅申报当地具备条件的鉴定所(站)(材料一式二份),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承担鉴定工作。未申报的不得承担鉴定工作。 
  (三)考评内容:理论知识考核(含职业道德)、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其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可免理论知识考核。在操作技能考核中,应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考评员担任考核工作,我厅将对考评工作进行巡考和督导。 
  (四)考评时间:各职业(工种)技师理论知识实行全省统考,考试时间分别定于5月27日、9月23日;操作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各市应在理论考试后一个月内完成。各地应提前二周将操作技能鉴定、综合评审安排及评审组成员名单报省鉴定中心汇总后报我厅备案。 
  四、证书核发 
  已具有技师证书核发权限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权限审核发证。不具备技师证书核发权限的市,将技师合格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发证。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发。 
  五、申报材料 
  (一)《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附件一)一式二份; 
  (二)相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三)《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附件二)一份。 
  (四)申报汽车驾驶员技师资格的还需同时上报有效的安全行车证明。 
  六、联系方法 
  省厅培训处联系人:洪在有,联系电话:0571-87053069 
  省鉴定中心联系人:吴蔺,联系电话:0571-85213807。 
  附件: 
  1、浙江省国家职业资格综合评审表(略) 
  2、浙江省技师资格考评工作业绩考核评分表(略)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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