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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队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5-05-21 生效日期: 1975-05-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5)银农字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据反映,各地对农村社、队办的企业的贷款利率,执行得很不一致。经研究统一答复如下:
  凡社、队办的农业性质的企业、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企业,以及粮、棉、油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贷款,可以按照农业贷款利率执行。即:费用按3.6‰,设备贷款按1.8‰,计收利息。至于社队办的其他企业的贷款,则不分费用和设备贷款,一律按社办企业利率3.6‰计收利息。
  希各分行按上述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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