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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 2005-12-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关于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中“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现就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重要性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在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发展农村经济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改革中,鼓励和引导农民自愿组织起来,互助合作,承担直接受益的农村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责任,可以解决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集体管水组织主体“缺位”问题;解决大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区的斗渠以下田间工程有人用、没人管,老化破损严重等问题;是适应农村取消“两工”(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新形势,建立农村水利建设运行新机制的需要;是巩固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成果,保证灌区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效益的需要。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对培育和提高农民自主管理意识和水平,明晰农村水利设施所有权,建立现代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总结过去基层群众管水组织改革成功经验和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用水管理方法的基础上,试点并推广农民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在增强农民民主管理意识、密切供用水双方的关系、改善田间工程管理和维护状况、改进田间灌排服务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费收取率、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保证农民增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也探索出了很多好的经验。实践证明,推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和改革,深受地方政府、灌区管理单位和农民的欢迎。田间灌排工程由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是灌区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各有关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应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改革的自觉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和积极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二、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贯彻中央关于“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通过加强、培育和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解决多年来农村水利管理“主体”缺位,责任、权利、义务界定不清,效率和效益发挥不理想的问题,依靠互助合作集体的力量,自主兴办和管理农村水利工程设施,提高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和管理水平,促进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灌区人口、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一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各地灌区管理的历史习惯、目前做法、管理水平、存在问题等实际出发,坚持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订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具体措施。不应生搬硬套,搞一个模式、“一刀切”。 
 
  二是积极稳妥、注重实效。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改革步伐,加强、培育和发展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同时要讲求实效,确保改革一处,成功一处,发挥效益一处,由点到面,逐步推广。 
 
  三是政府指导,自主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指导、扶持,要真正放权,把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与责任都移交给用水户自主管理。 
 
  四是自愿组合、互利互惠。加强和培育、支持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必须坚持自愿组织、自愿参加、民主议事、民主决策、互利互惠的原则,避免行政机构越俎代庖,强迫命令。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和任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过民主协商、经大多数用水户同意并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是农民自已的组织,其主体是受益农户。在协会内成员地位平等,享有共同权利、责任和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是以服务协会内农户为己任,谋求其管理的灌排设施发挥最大效益,组织用水户建设、改造和维护其管理的灌排工程,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供水管理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用水矛盾,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按合同上缴供水管理单位。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任务是建设和管理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合理高效利用水资源,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为当地农户提供公平、优质、高效灌排服务,达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农民用水户协会在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规定范围内,享有其管理的灌排设施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政策指导和灌区管理单位的业务技术指导,同时监督灌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参与有关水事活动。农民用水户协会与灌区管理单位在水利工程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中是相互合作关系,在水的交易中是买卖关系。 
 
  四、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程序 
 
  一是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培训。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当地灌溉排水的特点,根据农民群众的实际需要,选择适当的活动方式。 
 
  二是合理确定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区域。为便于用水合理调配,统一组织工程维护,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边界,按水系、渠系并结合行政区划的原则,由地方政府、村民委员会、水管单位以及农民用水户代表协商确定。协会的规模要与承担的任务相适应,方便用水户之间互助、合作,力求低成本和高效率。 
 
  三是建章立制。对农户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划分用水小组,选举用水户代表,推选执委会候选人,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选举执委会成员,制订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维护、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明确有关各方权利、责任、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人的产生应严格按章程规定,民主选举,选出有能力、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农民信得过的人。规章制度要经过用水户民主讨论,最后表决通过。 
 
  四是登记。农民用水户协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将有关管理事务委托给乡镇水管部门。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作和能力建设 
 
  所有农民用水户都有节约用水、维护工程和交纳水费的责任和义务。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成员在灌排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既要发扬热心公益事业的奉献精神,又要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合理的原则。协会成员的劳动补贴标准,由执委会或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和灌区管理单位备案。 
 
  农民用水户协会所属工程的管理可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机制。可以由协会集体管理,也可以采用承包等方式交给个人或小组具体负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要加强组织机构和内部制度建设,使协会运作民主、公开、有效、规范。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所有涉水事务、财务状况、人员聘用等都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用水户、当地政府和社会的监督。要定期向会员代表会报告工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向用水户公开水费标准、用水量、水费收入与支出等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要财务独立。规模较大的用水户协会应建立监事会。 
 
  要有意识地发现和培养妇女骨干,更多地发挥妇女在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中的作用。 
 
  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积极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组织的政策、技术及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要加强协会内成员的学习、培训和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六、切实营造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良好发展环境 
 
  推进灌排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是政府职责。各有关部门同时也应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要加强与发展改革、价格、财政、民政、农业和政策研究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分工配合,共同做好农村水利基层群管组织体制改革工作。 
 
  各地在总结本地经验、学习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基础上,及时出台地方政策法规,明确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性质、任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等有关各方在灌溉排水事务中的责任、权利、义务,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建设提供良好的政策法规环境。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灌区管理单位要做到信息公开,为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中骨干力量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通过宣传典型、成效与经验,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社会地位,扩大影响。要采用各种切实可行的办法为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发展创造条件。要为用水户提供发表见解、表达诉求的场合。与用水户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务决策、灌排项目规划、水量调配、水价制订、水费收缴、工程建设和管理维护等事务,必须充分听取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意见。 
 
  各级发展改革、价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深化农业水价改革,促进落实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运行管理及工程运行维护经费来源。要统筹考虑需要和可能,将灌排设施配套改造逐步纳入农村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多方筹措资金予以实施,改善田间工程设施状况。 
 
  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制度。要制定规划和实施方案,做好信息交流、技术指导、资金补助等方面的服务,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发现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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