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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77-12-01 生效日期: 1978-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伟大领袖和导师毛主席“发展经济,保障供给”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实现英明领袖华主席抓纲治国的战略决策。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集中的体制。各项费用采取指标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是银行的一项重要工作。各行必须加强领导,坚持群众路线,实行民主理财,认真学习大庆、大寨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行领导和财务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和毛主席著作,要以身作则,坚决向一切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行为进行斗争。

  第四条:财务管理工作的范围是:
   1.管理全行的业务收入、支出;
   2.管理内部资金;
   3.监督财产的购置保管和使用;
   4.处理财产和资金的多缺;
   5.管理各项费用开支。

 

第二章 损益管理
  第五条:为了正确考核全行业务收益和支出,一切收支要有根据,计算要准确,审核要认真,做到正确计算损益。

  第六条:损益管理包括“各项业务收入”、“各项业务支出”、“各项费用”、“损益”四个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

  第七条:“各项业务收入”科目,设下列账户:
   1.农业利息收入。
   2.工业利息收入。
   3.商业利息收入。
   4.集体企业利息收入。
   5.其他利息收入。
  以上五个账户的利息收入,均应认真复核,按总行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计息列账。?
   6.金银业务收入:凡在金银收售过程中的差价、升色、升秤发生的收益列记本户。发生收益时,应详细写明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行长或主任批准后,方准列账。书面材料作传票附件,以备查考。
   7.国外业务收入:包括国外银行费用收入、财务费收入、外汇买卖收益、存放国外银行资金利息收入、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海外行收益等,均列记本户。
   8.手续费收入:经营各项业务中,应收的手续费,列记本户。
   9.出纳长款收入:按总行出纳制度规定,已列暂收款项科目的出纳长款(包括储蓄),经查无着落和联行间发生的长款,按规定权限批准后,列记本户。
   10.保险公司纯益:总行专用。
   11.所属企业纯益:银行所属企业收入,列记本户。
   12.杂项收入:凡不属以上各户的收入款项,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后列记本户。

  第八条:各项业务支出科目,设下列账户:
   1.农业利息支出。
   2.工业利息支出。
   3.商业利息支出。
   4.集体企业利息支出。
   5.储蓄利息支出。
   6.其他利息支出。
  以上六个账户的利息支出,均应认真复核,按总行有关制度规定办理计息列账。?
   7.金银业务支出:凡在金银收售过程中的降色、降秤以及误收假金银发生的损失列记本户。发生损失应查明原因,肯定性质,写成书面材料,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行长或主任批准,才准列账核销,书面材料作传票附件。
   8.国外业务支出:包括国外银行费用支出、外汇买卖损失、国外银行存款利息支出、港澳银行代办人民币存款利息支出、海外行亏损等支出,均在本户列账。
   9.钞币印制运送费支出:钞币印制费统由总行列账。运送发行库钞币、金银以及销毁残币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火车、轮船、长途汽车的车船运费,装卸搬运费,以及押运、警卫人员的差旅费等,均按实在本户列账。
  凡配有汽车的行、处,不得随便租用车辆。使用本行汽车、船只运送钞券所消耗的燃料费和养路费、修理费等,均不得在本账户列支。
   10.手续费支出:委托信用社等单位办理业务,按总行有关制度规定支付的手续费,在本户列账。
   11.储蓄代办费支出:按总行制度规定支付的储蓄代办费,在本户列账。但不得事先提存,不得变相支付工资。
   12.出纳短款支出:按总行出纳制度规定,予以报损的出纳短款,在本户列账。
   13.损失款项支出:办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对确实无法收回或需赔偿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按财产和资金多缺处理规定,经批准后,在本户列账。
   14.信用社亏损补贴支出:按总行有关规定,付给信用社的亏损补贴,列记本户。对此项亏损补贴,会计主管人员应负责监督审查,必须严格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列账。
   15.结算赔偿支出: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发生差错、积压,赔偿单位的损失款,由经办人员写出书面材料,按财产和资金多缺处理的规定权限,经批准后,在本户列账。
   16.邮电费支出:凡企业编制单位因业务所发生的邮费、电报费、长途电话费、电话月租费、装迁修理费以及电料消耗费等,在本账户列支。向客户收回的电报费和邮费,应冲减本账户支出。属于行政单位的上列费用,不得在本户列账。
   17.业务印刷费支出:凡属办理各项业务需用的各种账簿、报表、传票、信封、凭证(包括一切收费凭证)等以及经批准印发的内部业务刊物和有关寄发这类大宗印制品的包装费、邮运费等,在本户列账。属于行政办公用品,不得在本户列支。
  向客户收回的收费凭证工本费应冲减支出。?
   18.出纳费支出:凡属包装钞币所用的纸条、麻绳、封签、垫纸、浆糊、麻袋、包裹硬币用的包装纸以及金银包装费,在本户列账。
   19.信用社利差补贴支出:信用社发放生产设备贷款,按总行的规定,由银行给予的利差补贴,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本户列账。
   20.杂项支出:凡业务上发生的不属于上述账户的支出,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行长或主任批准后,在本户列账。

  第九条:人民银行的经费按行政和企业两种编制管理。省、市、自治区分行、中心支行为行政编制,办事处、营业部、分理处和营业所、储蓄所为企业编制。行政编制的经费由财政预算行政费中支出;企业编制的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和银行规定,在银行“各项费用”科目中开支。县(市)支行的编制,仍按各地原来的划分方法办理。

  第十条:各级行的费用开支,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本着勤俭办一切事业的精神,从严掌握。对基层营业单位正常的费用,既要适应业务开展的需要,又要注意节约使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要加强对费用管理工作的领导,依靠群众,实行民主理财。对已批准的预算指标,要妥善安排。不准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不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准挤占业务支出,不准开支各种摊派款项。

  第十一条:各项费用的管理,企业编制采取总行统一核批预算,分级管理的办法。各项费用划分为个人费用和公用费用、三项费用、社队会计人员训练费用四个部分相互之间不得流用。公用部分采取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三项费用采取在核批指标内掌握开支,节余指标可以结转使用的办法。各项费用的预算,省、市、自治区分行应于年度开始前,根据实有人数,现行开支标准,编制全辖的经费预算报总行审批。分行应于七月底前报送“各项费用半年执行情况”,年终编报“各项费用决算”。

  第十二条:各项费用科目,设下列账户,开支范围如下:
   1.工资:银行企业编制范围内人员的标准工资;未定级人员工资;试用人员和持分配工作人员工资;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出学习人员的工资;下放人员工资;调往高工资地区学习人员工资差额补贴等。
   2.补助工资:县以下基层单位,编制无炊事员的小单位伙食补助费;信仰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和回家用饭均有困难,必须在外买饭吃的伙食补助费;职工取暖补贴;粮食差价补贴;法节日加班费等。
   3.附加工资:按国家规定发给企业编制人员的附加工资。
   4.职工福利费:凡按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文体费;公费医疗费等。
   5.其他福利: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休养人员待遇;退休退职金;埋葬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退休人员公费医疗费等。
   6.宣教费:职工政治学习统一购买的书籍,统一订阅的资料、报刊费等。
   7.干部训练和教育费:银行干部和信用社脱产干部短期训练的费用。
   8.房租、捐税及养路费:租用营业办公用房,库房等所支付的租金;各种车辆的牌照税;运钞机动车辆的养路费。
   9.取暖费:规定有取暖的地区,在取暖期间所需的燃料费;取暖用具的添置和修理费;季节性临时锅炉工的工资等。
   10.公杂费:营业办公需要的各种文具用品及刻图章等费用;公用场所的照明费,水费及各种零星开支。
   11.旅差及会议费:因公出差和调干(包括家属)的车船费;途中伙食补助费;住勤费;住宿费;职工探亲车船费。银行召开基层处、所及信用社脱产干部会议费。
   12.车船燃料和修理费:机动车辆船只的燃料和修理费;公用非机动车辆的修理费;马干费。
   13.技术革新费:银行技术革新方面所需的费用。(车床、钻床等大型设备,不得在此账户内开支)
   14.业务宣传票:银行开展各项业务宣传的费用。
   15.劳保用品和装备费:按规定购买的劳保用品和装备所需的费用。
   16.器具购置费:购置办公桌椅等家具和购置存放钞币、传票、账表的箱柜、保险柜、机具等费用。
   17.房屋修缮费:银行自有房产的修理费。
   18.零星基建费:银行营业办公用房及宿舍金额在一万元以内单项土建工程,县支行、办事处库房的基建费用。
   19.社队会计人员训练费:由银行举办的社队会计人员短期训练费。
   20.银行学校经费:银行举办的学校各项费用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办学校所需的费用支出。
   21.核算工厂事业费:总行专用。

  第十三条:损益科目。年终决算时,将各项业务收入、各项业务支出、各项费用三个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损益科目的余额,次年初决算报表编妥后,应随决算报表,逐级上划总行。

 

第三章 内部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内部资金管理是指“暂收款项”、“暂付款项”两个过渡性科目。此类资金只限用于经营过程中业务性的占款。列账时,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审批。各行应指定专人管理,注意及时清理,不要长期挂账,会计主管人员应定期进行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向行长或主任汇报,研究解决。

  第十五条:暂收款项分设下列账户:
   1.代保管款项:凡委托银行临时代为保管的款项,列入本账户,银行应出具收据。对保管时间较长的,要联系有关单位及时清理。支付时,应收回原出具的收据。
   2.久悬未取款项:①各单位存款(不包括储蓄),超过一年没有发生收付的款项,可转入本账户,应联系各存户主管部门及时清理。尚需继续往来时,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存折户应将原存折收回,另开新存折。②年终决算时,各行应将转入本账户满一年仍无法清理的抄列清单,转入“各项业务收入”科目的“杂项收入”账户,作收益处理。日后存款单位,持存款凭证支取时,经审查核对后,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在“各项业务支出”科目的“杂项支出”账户内列账。原凭证作付出传票附件。
   3.待付退汇及托收款:联行退汇汇款,无法收入原委托人账户;客户托收异地储蓄存款划回,事先未约定续存的款项,在领取前,可列入本账户。提取时,凭原出的汇款回单,委托收款收据或证明支付。
   4.待处理出纳长款:已发生的出纳长款尚未查明退还前,可列入本账户。经查找后无法退还的,作收益处理。
   5.待查错账:在办理各种业务核算工作中,一时未能查明的错账款项,暂列本账户。
   6.其他应付款项:凡业务上必要的其他过渡性款项,按总行有关制度规定,暂列本账户。

  第十六条:暂付款项科目分设下列账户管理:
   1.业务周转金:凡垫付经费、邮费等资金,应核定适当的额度,报经领导批准后,暂列本账户。应经常进行核对,定期结账。
   2.待查错账:在办理各种业务核算的工作中,发生的错账款项,暂列本账户。
   3.待处理出纳短款:发生出纳短款后,应立即组织查找,在尚未查明收回前,按照总行出纳制度有关规定,暂列本账户。
   4.待处理农贷损失款:农贷账务发生的损失款项,在未作出处理前,暂列本账户。
   5.待处理储蓄错账损失款:在办理储蓄核算工作中,发生的损失款项,在未作出处理前,暂列本账户。
   6.待处理其他损失款:凡核算工作中发生事故,以及其他财产损失款项,在未作出处理前,暂列本账户。
   7.其他应收款项:凡业务上发生的其他过渡性账款,按总行有关制度规定,暂列本账户。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七条:为了更好的掌握财产的全面情况,并有利于管理,对本行房产、器具设备(包括房产、交通用具、出纳用具及其他器具),凡单价满十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物品,或单价在十元以下,而使用年限长,数量多的器具如桌、椅、凳、床、柜、橱等。均按原始价值,通过“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款”两个科目核算。对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物品和发行库用的包装木箱、麻袋,会计部门用的传票箱、账箱等不能纳入账内核算的,必须分别种类作账外登记。
  “固定资产占款”科目分设下列账户管理:?
   1.房产:按幢登记,并注明所在地址、结构、建筑面积(单位:米)、用途。
   2.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板车、船只、马车、马匹等。
   3.出纳用具:包括对金(银)牌、试金石、点钞机、捆钞机、打洞机、保险柜、天平等。
   4.机构钟表:包括计算机、记账机、号码机、打字机、油印机、电话机、收音机、扩大机、电视机、电表、水表、电扇、时钟以及各种修理工具。
   5.业务用具:包括铁皮柜、木柜、以及各种木架。
   6.家具:包括各种桌、椅、凳、床、沙发等。
   7.其他:凡不属以上各项的物品。

  第十八条:银行固定资产,由使用行处负责妥善保管,爱护使用,防止散失和损坏,未经批准,不得出错、调出和变卖。
  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领发和登记工作,由县、市支行秘书部门负责办理,并按物设卡或簿,凭以控制实物,会计部门应设立分类账,凭以核对、监督。

  第十九条:基层处、所使用的器具、由支行统一立账管理。使用单位应设立实物登记簿,凭以检查盘点实物。

  第二十条:器具拨给基层处所时,应由领用单位出具正式收据,并凭以记载。房屋、器具如调给联行时,应事先双方协商同意,分行批准,并由调入行出具正式收据,调出行凭以减少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款,调入行应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款”。
  房屋、汽车如需调给(或调换)其他单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调出时,应取得调用单位正式收据,凭以转销固定资产基金及固定资产占款账务。
  器皿借给本行职工私人使用时,须经支行秘书部门同意,并由借用人出具借条,交秘书部门登记保管。
  职工借用器具,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每月计收折旧费,冲减当年“各项费用”科目的“器具购置费”。
  职工住本行宿舍,应按当地规定的标准,计收房租,冲减“各项费用”科目的“房屋修缮费”。

  第二十一条:各行处秘书部门,应根据固定资产登记卡或簿,每年对实物进行一次盘点,并造具盘点清单,送会计部门与账册核对,以保证账实相符。
  在盘点中,如发现缺少或损坏,必须追查原因,作出处理。如属于自然损耗无法修理的,应由秘书部门填具报损清单,提出处理意见,经会计部门审核,报经支行领导批准后,凭以转销“固定资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款”科目。
  器具损坏出售残物的变价收入,以及赔偿价款收入,均冲减“各项费用”科目的“器具购置费”。

 

第五章 财产和资金多缺处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财产资金发生多缺,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迅速组织查找弄清原因,及时处理。对于大额错款及盗窃、冒领等案情重大的,应向上级行负责人汇报,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追查,力争挽回损失。在未查明处理前,经领导批准,先以“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科目列账。

  第二十三条:出纳长短款(包括封签长短款)的处理,按照总行出纳制度的规定办理,对于确实无法退还或追回的错款,经过审查批准后,长款列作收益,短款予以报损。

  第二十四条:账务处理上发生损失的处理:
  账务工作上发生差错事故,赔付单位损失时,凡贷款账户,按放款利率计算赔偿金;无贷款的账户,则按存款利率计算赔偿金。
  属于邮电迟误发生积压,或单位自己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有关单位负责处理。?
  凡发生责任事故,致造成误付、透支等事件,应追回全部损失,如确实无法追回,按规定处理权限,经批准后报损。

  第二十五条:银行财产资金发生多缺时,应分别处理,不准以多补少,以长补短,但某笔长款经过查明证实,确系原错短款之误,经行处负责人批准,可以抵补。

  第二十六条:处理损失款项应以思想和政治路线教育为主,同时必须发动群众,查明情况,分析原因,判明性质,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改进工作,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对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凡属贪污、挪用、盗窃、冒领等案件,应当追回全部损失,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如赃款确实无法收回,应取得司法机关证明后,按财产资金多缺处理权限核批。此类案件不论金额大小,或有否实际损失,均应将其经过情况逐级上报分行备案。重大案件分行应及时报告总行。

  第二十七条:财产资金多缺处理权限:出纳长款或实物,经查明确实无支归还,短款或其他实物财产损失,经查明确实无法追回,每笔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县(市)支行负责人审批,每笔金额在500元以下的,报地区中心支行(省辖市支行)审批;每笔金额在500元以上,应逐级上报提出处理意见,由分行审批。每笔金额超过千元的,应报总行备案。
  贷款呆账、储蓄短款、结算赔款、错款等财产损失,均按有关规定,按上述财产多缺处理权限核批。

  第二十八条:对已经批准报损的款项,经过继续追查收回的,属于当年报损的,可转销原金额;如系属于往年报损的,则转入“各项业务收入”科目的“杂项收入”账户。

 

第六章 报  表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决算报表是反映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业务经营状况的重要资料。各行都必须认真编报审查和分析,以保证决算报表的正确、及时、完整。

  第三十条:决算报表包括业务状况报告表、损益明细表、暂收暂付款项科目分户明细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报告表。决策应有书面说明,逐级汇总于次年二月底前上报总行。
  本制度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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