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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局关于个体经营者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 2005-11-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交通局(委、办): 
 
  为加强对水路运输个体经营者的规范管理,保障运输生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个体经营者申办《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的个体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区(县)交通局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2.经营个体水路运输申请 
 
  3.资金来源证明 
 
  4.申请者身份证复印件 
 
  5.船舶保险证明 
 
  6.船检证书、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主要船员适任证书 
 
  三、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管机构按规定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对原件查验后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专用章,并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转报市港口局。 
 
  四、市港口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审核工作。对准予许可的申请,市港口局行文批准并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由接受申请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管机构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申请,市港口局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由接受申请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管机构送达申请人。 
 
  五、申请人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须凭证或者批准文件向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后方可经营。 
 
  六、申请人应当凭市港口局的批文向航管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七、区(县)交通局主管部门应会同船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水路运输个体经营者的安全管理。 
 
  八、本通知自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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