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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何处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8-09-11 生效日期: 1978-09-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79)银信字第9号

四川省分行:
  你行一九七九年一月十八日川银信(1979)7号函请示关于死亡绝户的储蓄存款如保处理问题,可参照财政部、最高法院批复四川广东省财政局关于职工死亡绝户遗留财物处理办法办理。
  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死亡后的储蓄存款,凡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应根据死亡者所在单位的证明,一律上缴财政部门入库,收归国有。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职工,死亡后所遗留的储蓄存款,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可转归集体所有。

  三、不论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都不计付利息。

附:财政部批复四川广东省财政局关于死亡绝户财物处理问题的复函?抄送:各省、市、自治区分行?
财政部(78)财预字第95号复
国家职工死亡遗留的个人财物无人继承,可由单位证明上缴国库的函
四川省财政局:
  你局行(78)48号便函收悉。?
  关于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死亡后,个人遗留的财物(包括现金和存款)无人继承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经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答复如下: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无遗嘱的,其遗产应收为国有。但对其生前的合法债务应由遗产中偿还。此项绝户财产收为国有的具体办法,可由死者所在单位查明确系绝户财产无误后,出具证明并开列遗产清单处理变价作为无主财物,列“其他收入”科目上缴国库。不应作为单位的小公家务。

一九七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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