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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工作程序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8-05 生效日期: 2005-08-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职责,规范流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组织机构和办理机构)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指导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以下简称受理室)负责受理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的协调工作。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按受理时限和要求做好提供信息工作。 
 
第三条(受理)受理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的申请。 
 
  受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人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过程进行跟踪督办,并答复申请人。 
 
  接到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受理人首先应判断该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提醒申请人补充相关资料。 
 
  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登记,并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附件1)。当面申请,当场登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电报和传真方式申请的,则以电子邮件、信函和传真等方式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登记回执》,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第四条(答复)收到申请后,受理人能当场答复的,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答复,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书: 
 
  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㈡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办理获取政府信息手续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应支付的费用,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 
 
  ㈣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4)。 
 
  ㈤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5)。 
 
  ㈥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6)。 
 
  受理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制定拟办意见。拟办意见中要给出相应判断,即属于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局掌握等,报局办公室审核;若不能给出相应判断,亦报局办公室,由其决定如何办理。 
 
  受理室根据局办公室的决定,于申请登记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人,并提供相关文书。 
 
  局机关各处室和局属单位,应该积极配合受理室的工作,一般应在收到拟办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格式要求提供信息;不能提供的,要说明理由。 
 
第五条(说明理由)对属于免予公开、部分公开或涉及第三方的信息,在答复申请人时,应当说明理由;其中答复不予提供的,还应当说明救济途径。 
 
第六条(通知)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受理室应当在申请人办妥缴费等手续后当场提供,申请人当场签收;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附件7),并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按受理职责并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做好说明工作。 
 
  通知原则上使用信函的形式发出。申请所指的各类信息可以使用书面、光盘、磁盘、胶片等形式作为载体,相关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受理室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申请人,但要制作各类书面文书,供存档之用。 
 
第七条(特殊情况处理)以下特殊情况,受理人可以做对应处理: 
 
  ㈠申请的现场答复可以指现场出具回执和通知书,也可以指同时出具回执、通知书、告知书及具体申请所指的信息;如果现场可以提供申请人申请所指信息的,应当现场提供。 
 
  ㈡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时,告诉申请人现场或到网上填写书面申请表。 
 
  ㈢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原则,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 
 
  ㈣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 
 
  ㈤对于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视作“部分公开”,在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时,向申请人出具《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8)。 
 
第八条(统计和存档)受理室应做好每项申请及处理的统计台帐,填写有关统计表格,做好每项申请相关文书的材料汇总,并将每项申请受理表、申请所指信息的概要(电子版)立卷归档。 
 
第九条(生效、解释和修改)本工作程序经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负责解释,根据实施情况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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