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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4 生效日期: 2005-07-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房地资权[2005]364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切实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分工 
 
  (一)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跨区、县行政区域的; 
 
  2、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其直属单位的,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3、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4、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区、县房地局负责下列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处理: 
 
  1、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2、区、县人民政府、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工作要求 
 
  (一)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二)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区、县房地局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区、县房地局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必须按市局制订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操作。案件结束后,及时立卷归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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