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担保纠纷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0-08 生效日期: 1998-10-0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56号
中国银行信贷管理部:
  你行《关于我行南京市分行及高淳县支行担保纠纷中有关法律问题的请示》[中银信管(1998)47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商业银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总行与各级分支机构的法律关系为授权民事法律关系,商业银行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根据总行的授权或在其上级行转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其行为都由商业银行总行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同一笔贷款中的贷款审批人、贷款发放人与担保收益人是商业银行不同级别的分支机构,并不影响保证人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