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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借款合同文本中有关仲裁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21 生效日期: 1998-09-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48号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办公室:
  你行《关于借贷合同文本中有关仲裁问题的请示》[浙银发(1998)5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借贷合同文本是各商业银行总行为加强内部管理而制定并在全行统一适用的,是否在文本中增加仲裁条款可由其分支行向总行反映,由总行予以确定。
  二、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仲裁具有自愿性、独立性、快捷性等特点。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在借贷合同文本中设立仲裁条款,供当事人在签订借贷合同时确定是否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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