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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14 生效日期: 1992-02-1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92)司律字第00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91)12号函即《关于明确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1988年2月24日,司法部办字第030号文件,即《关于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指出:“经有关部门批准,我部决定在香港设立‘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由中国律师组成,对内、对外以中国律师身份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现在,该公司在深圳设立了办事处,它具有我国境内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该公司成员持有深圳办事处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时,应准予以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199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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