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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06 生效日期: 1996-06-06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现将《“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五”期间,是实现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时期。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是搞好国有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为此,特制定“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指导思想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为实现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服务。以培养数量众多、政治业务素质高,熟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管理人员为目标。造就一支政治上强、锐意改革、积极进取、团结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的宏大的职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培训机制。
  培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理论联系实际。培训工作要注重现实性、针对性、实用性。把学习理论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把补充知识与提高能力结合起来,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
  2、突出培训重点。在全面提高各级各类企业管理人员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普遍进行一次系统的工商管理培训。
  3、分级分类培训。要在统一规划指导下,结合各地区各行业的特点,分层次、分类别地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和重点要根据培训对象的需要确定,有针对性地进行。
  4、培训要保证质量。院校、培训中心和其它培训机构要经过资格认证,要有高素质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要因材施教,严格考核,注重培训的实际效果。要加强对培训效果的评估,不断改进培训工作。
  5、企业培训工作要贯穿于企业深化改革进程中,要与企业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与现代企业人事制度相适应,为逐步实行管理人员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二、培训任务和要求
  1、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天,并成为制度。培训内容:一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涉及企业的重点问题和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是企业改革、企业管理和发展等方面年度任务、措施及相应的知识。
  2、工商管理培训。
  “九五”期间对企业管理人员要普遍进行一次工商管理培训。这是企业转机建制,适应“两个转变”的迫切需要,也是企业领导人员驾驭企业走向市场的基础性培训。
  培训内容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经营战略、现代企业组织与管理、领导科学、市场营销、企业财务会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贸易经济法等方面的知识。
  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案例教学、研讨和课堂讲授等多种培训方式,强化专业训练,侧重于把成熟的技术和管理规范变成现实的经营管理能力。
  工商管理培训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并推荐教材。
  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九五”期间都应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工商管理培训,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经贸委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经贸委着重抓好国务院重点联系的1000户国有大型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工商管理培训须在经过认定的院校(中心)脱产进行,也可采取半脱产或在职等多种培训形式。学员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参加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院校发予“工商管理培训证书”。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精神,在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开展“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颁发“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有关机构聘用或任命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是聘用或任命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3、专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财会、法律、审计、统计、安全等专业人员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专业管理培训,经考试、考核通过,取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要求继续认真进行。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将与有关部门配合增设新的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4、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教育水平。
  大中型企业厂级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厂级和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的学历。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注意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后备管理人才,遴选一批年龄在35岁左右,有较高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接受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到国外接受培训或学历教育。
  5、开拓新的国际合作项目和渠道。
  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开展国内与短期出国结合的培训;继续与国外有关机构或大学合作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企业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智力引进工作,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建立、完善出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三、政策及措施
  1、政府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宏观管理,主要是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制定、监督检查、总结交流、通报信息、提供服务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抓好各级行业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培训考核标准制定与师资、教材的建设工作。
  推动企业自主培训,初步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运行机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管理人员素质情况和经营发展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安排好政府对本企业厂级(公司)领导者及后备人员的培训,组织好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有相应负责培训的机构,保证培训工作的开展,要结合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和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配套办法。
  2、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干部培训制度,坚持定期培训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坚持对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认真考试、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任用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3、保证培训资金。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行政、基建、科研等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各经济管理干部院校、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和企业建立的培训基地的发展,各企业要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保证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的经费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5%。鼓励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欢迎海内外人士对企业培训投资和赞助。
  4、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规定。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抽调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必须经过同级经贸委的统一协调。

 

  四、培训基地、师资和教材建设
  1、“九五”期间,各地区、部门经济管理干部院校、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企业培训基地的建设,要坚持稳定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优势、办出特色的方针。
  要坚持面向企业,直接、有效地为企业服务的培训方向,以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和工商管理培训为主要任务,进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同时继续开展必要的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2、要深化院校(中心)以教学改革为重点的劳动人事、后勤服务等内部体制的改革。
  院校(中心)要坚持以培训教学为主,同时开展科研、咨询、信息等服务。可采取联合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培训院校(中心)的建设,做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各部门和各地经贸委要重点抓好一所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中心),作为主要培训基地。要严格按《企业管理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经贸培(1995)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培训中心的管理。被认定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院校(中心)要保证教学质量,严格考试制度,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4、企业应抓好员工培训机构的建设,企业员工培训机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视为企业“办社会”单位在企业改革中剥离。中小型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培训院校办学或联合办学等形式开展培训。
  5、认真贯彻《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培训基地要有计划地对师资进行定期培训,并建立教师定期到企业调查、实习等制度,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巩固和发展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落实《教师法》赋予的待遇和地位。
  6、加强教材建设。编写教材要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积累和编写工商管理培训案例教材;对短期适应性培训可采用专题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可结合国情引进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关管理参考教材。
  国家经贸委组织建立企业“工商管理培训”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案例库和考试题库。

 

  五、组织领导与分工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作为“九五”期间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企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2、培训工作实行国家统一规划、行业指导、企业自主培训、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虑到行业特点和就近培训的需要,经部门和地方协商后,也可跨行业、跨地区进行。
  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经济管理干部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的有关业务建设。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的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总(协)会负责所属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规划、指导和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并对专业人员的培训进行指导。
  各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地经贸委统一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按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培训要求自行组织培训。
  企业厂(公司)级领导的培训,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培训;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培训,政府指导;特殊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参加本地区经贸委组织的培训。
  3、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要把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干部培训规划,并会同经济综合部门督促和组织企业现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同时,推荐、选拔后备人员参加培训,并注意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4、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可参照本纲要精神开展培训工作。各经济管理干部院校(中心)和企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为其提供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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