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27 生效日期: 1993-12-27
发布部门: 塔吉克斯坦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加强两国的文化合作,坚信文化交流是加深两国人民相互理解和友谊的重要途径,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在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电影、体育和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组织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互派文化艺术家访问; 
  ——互换文化艺术方面的出版物; 
  ——相互向本国人民介绍对方国家的文学艺术作品; 
  ——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与合作; 
  ——互派历史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专家。 
  双方促进教育领域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与合作: 
  ——根据需要和可能派遣学者、教师和专家访问以交流经验,进行学术研究和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研究签订一项相互承认双方有关机构授予的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的协议的可能性; 
  ——促进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联系; 
  ——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双方促进两国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交流,包括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 
  双方将鼓励两国新闻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促进出版和图书贸易部门之间的合作,互派专业人员,并鼓励翻译和出版对方的图书。 
  双方将促进两国有关单位通过交换有关立法信息、实际工作经验和互派专业人员在保护版权方面开展合作。 
  双方将鼓励邀请文化艺术、教育、社会科学、新闻、出版工作者参加在本国举行的国际会议、讨论会、艺术节和其他活动。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和音像产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将促进两国在体育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双方商定根据相互达成的协议可以进行符合本协定目的和任务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为实施本协定双方将制订和签署文化合作计划,其期限将相互协商确定,并商定费用问题。 
  两国相应部、部门和组织可在本协定和文化合作计划基础上签订部门间的协议、计划和工作文件。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在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杜尚别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塔吉克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 
  郗照明 阿·霍扎耶夫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