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8]35号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你部(98)工银法字第5号及(98)工银法字第9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银行任意更改银行结算凭证上的收款人账户,不符合“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结算原则。因此,当银行结算凭证上的收款人账号与收款人当前使用的银行账号不符时,银行不应受理该结算凭证。
二、从你部提供的情况看,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手工记账改为微机记账时,需要将手工记账所用的银行账号调整为微机记账使用的银行账号。在此调整过程中,手工记账所用的账号是对应着微机记账使用的账号进行调整的,因此,调整后的微机记账账号与调整前的手工记账账号是至对应的,是有效账号。
三、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 二十七 条的规定,开户银行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的账户,应当向存款人发出办理销户手续的通知;自开户银行发出通知起30日内存款人仍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该账户才视为自动撤销。
四、我们认为,解决你部来文反映的问题,关键是要明确“特种转账传票所载明的收款人是否收到付款人所付的款项。如果收款人收到付款人所付款项,则银行对付款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