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人一字第093005023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月七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人一字第093005023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推动本市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及整治场址之改善工作,特设高雄市政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场址改善推动小组(以下简称推动小组),并订定本要点。
二、推动小组任务如下:
(一)审核相关调查及评估计划、污染控制计划、整治计划。
(二)审核环境影响与健康风险评估报告书。
(三)审核整治完成报告书。
(四)审核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整治场址管制区之划定、管制事项。
(五)审核工作小组之相关报告。
(六)其它有关推动污染改善工作之事项。
三、推动小组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市长或其指定之人员担任,其余委员由本府就有关机关代表、专家学者及环保团体代表聘(派)兼之。
前项委员任期二年,期满得续聘(派)兼之;任期内出缺时,得补聘(派)兼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为协助推动小组业务之执行,推动小组得于本府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场址或行政院环境保护署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场址一个月内,依本市区域性或个案性质成立工作小组,其任务如下:
(一)协助本府监督本市土壤、地下水污染场址之改善工作相关事宜。
(二)协助民众了解污染场址改善工作之相关问题。
(三)执行推动小组交办之事项。
(四)依计划进度向推动小组报告。
五、工作小组置委员八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本府指定之,其余委员由本府就专家学者、本府环境保护局代表及其它相关人士聘(派)兼之。
工作小组于任务完成后裁撤之。
六、推动小组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五人至七人,由本府环境保护局指派相关人员兼任,负责本小组及工作小组相关行政事务。
推动小组对外行文,以本府名义行之。
七、推动小组得视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代理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均无法出席时,由推动小组出席委员互选之。
八、推动小组之会议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始得决议。推动小组之专家学者及环保团体代表应亲自出席,不得代理。
九、推动小组兼任人员为无给职。
十、推动小组所需经费,由本府环境保护局编列相关预算支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