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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银管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10-28 生效日期: 1980-10-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0)银会字第149号
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80)粤银纳字第97号《请示有关金银管理问题的函》悉。现复如下:   一、为了赚取外汇,外商自带金银来你省加工金银制品,是可以的。但需持金银的进口证明,到你行登记备案,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与有关部门签订加工订货合同。
  二、外商订印商品需用的硝酸银,可暂按总行和外贸部关于以金银为辅助原料的出口产品,使用金银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为群众来料加工金银首饰问题比较复杂,很难管理,弄得不好则给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以可乘之机。我们意见,对此类业务设点应予严格控制,属确需设点的地区,须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分行核准。鉴由目前金银走私猖獗。银行应深入农村收购金银饰品,不应由货郎担收购。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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