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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金银收兑人员发给保健费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1-04-20 生效日期: 1981-04-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1)银发字第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
  你行(81)云银货字第11号报告悉。
  关于你省金银收兑人员发给保健费的问题,我们向国家劳动总局保护局作了汇报请示,据劳运保护局称:“目前关于劳动保护保健方面的问题,不主张以保健食品或保健费的形式分给职工,根本的办法是采取防护措施,改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劳保食品的规定是六十年代制订的,根据当时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现在在食品丰富的情况下,再以劳保食品或折成保健费发给职工就不一定有作用。劳动环境、条件不改变,职工照常中毒,影响健康。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采取积极措施,安装回收汞的装置。在未采取积极措施之前,职工的保健待遇,可根据当地省、市劳动局的规定执行”。根据上述精神,你省金银收兑人员保健费的发放问题,我们意见如下:
  一、你省金银收兑工作如果是常年性的,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安装回收汞的装置,改变劳动环境和条件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二、在未彻底解决劳保条件之前,职工的劳保待遇可根据当地省、市劳动局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请你们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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