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保险[1998]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非银行处:
你处《关于保险分支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请示》(鲁银非银字[1998]第24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支公司下设分支机构,必须开业一年以上。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名,不论办事处更名为支公司,还是支公司更名为分公司,均须开业一年以上,未满一年不得更名。
三、保险公司分支公司开业 一年以上、更名不满一年,可以下设分支机构。
四、设立分支机构和更名的其他条件和报批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199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