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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6-14 生效日期: 1986-06-14
发布部门: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七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计划已经下达。为切实推动科技计划的改革,进一步打破行业界限,改变条块分割的局面,促进科技工作的横向联合,逐步改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分配任务的办法,面向社会招标,以便集中优势进行攻关,使国家用较少的经费、较短的时间、高水平地完成国家“七五”攻关项目计划,“七五”攻关项目要积极面向社会实行招标。现应三委一部联合下达的《“七五”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实施办法的若干规定》(计科(1985)2042号文)中有关招标工作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七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应尽量通过招标确定专题合同但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
   以下几种类型的课题或专题,也可采取择优分配任务签订合同的办法:
   1.属于“六五”攻关按计划延续的结转课题或专题(但虽是结转的课题或专题,其内容已有较大变动者,不在此类)。
   2.与重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引进、工业性试验项目直接相关的课题或专题;经攻关后,成果直接纳入定点生产计划的课题或专题。
   3.国家从战略考虑和重点扶植照顾的及与地区密切相关的课题或专题。
   4.任务单一,分工明确,各方面没有争议的课题或专题。

  二、为推动招标工作,将实行鼓励与制约措施:
   1.《若干规定》第二条第4点“从项目经费中提取5%,由组织协调部门掌握,用于本项目调整计划的安排”对实行招标的课题及专题也仍然有效。
   2.为支持招标工作,对招标的课题和专题,主持部门(指课题一级并含参加主持部门,下同)可以提取不超过其控制经费的0.5%,用于支付招标过程中所需的费用。
   3.为鼓励招标工作,通过招标节省下来的经费,全部留给主持部门,用于安排本项目范围内新的攻关课题或专题。新安排的攻关课题,经组织协调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计委批准。批准后,也按本补充规定进行招标。
   4.凡经组织协调部门确定应招标,主持部门不进行招标的课题或专题,待招标工作结束后,提取其控制经费的百分之三十,由组织协调部门商国家计委另行安排。
   5.凡不招标的课题或专题,要保证《若干规定》中第五条第4点“原则上要有20%以上的国家拨款,用于本系统以外的科研单位、学校或工厂”的落实。

  三、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招标工作,由主持部门负责执行,几个部门联合主持的课题,由第一主持部门会同其它主持部门负责执行。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采用公开招标、委托招标等多种形式。
   招标工作,一般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班子(均系临时性的)。招标领导小组由三部分的人员组成,原则上三部分人员各占三分之一:
   (1)主持部门的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
   (2)主持部门之外的专家;
   (3)主持部门之外的科技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从事科技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
   凡参与投标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参加招标领导小组及其工作班子。
   招标领导小组的名单,须经组织协调部门认可。
   2.作好招标工作的部署和安排
   制定标书、发出招标通知、制定包括保密在内的工作纪律和各项规定并进行投标者的资格审查。
   投标者不论是一个单位,还是由几个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都必须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必须具备完成投标任务的科学技术实力。
   3.评标、定标
   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投标书的评审,听取投标单位的答辩,提出评审意见,经综合研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由主持部门审核并报组织协调部门核准后,宣布中标结果。
   4.签订合同
   由主持部门与中标单位签订攻关专题合同,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也要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四、保证招标的公正性,是搞好招标工作的关键。招标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的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坚决抵制不正之风,严格遵守招标工作纪律。对泄密、受贿、营私舞弊者要进行严肃处理。组织协调部门对招标的公正性要进行监督,对严重违背公正原则的作法要干预和纠正,必要时,可调整或改组招标领导小组,重新招标。

  五、攻关课题、专题招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经协商不能解决时,报组织协调部门负责调解、仲裁和处理。

  六、国家将在“七五”攻关中期和结束后,表彰一批在攻关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七、属于下列情况,经主持部门和组织协调部门核准,停止执行合同,并停止拨付经费:
   1.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攻关无法进行的课题和专题;
   2.国内已有相同水平或更高水平的同类成果、失去继续攻关意义的课题或专题。
   本补充规定下达后,立即实行。请各部门、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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