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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西省律师事务所与美国肯塔基州一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事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6 生效日期: 1991-05-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江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江西律师事务所与美国肯塔基州一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业务协作关系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及时、妥善、有效地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外国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上的联系。可以采用共同办理、协作办理或相互委托办理的方式办理涉外法律事务。拟合作、协作或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涉及国家较大政治、经济利益的,应事先向主管司法厅(局ぉ汇报。律师事务所一般不宜与外国律师事务所签定仅以确定双方合作意向为内容的业务协作协议,但在双方业务合作或委托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遇有合作方式、费用负担、收益分成、信息资料交换,以及安排相互选派律师实习、培训、考察等具体事项确须明确时,可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就上述事项签定协议。签定协议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不得出现限制对方自由委托其它律师事务所的条款;应注意内外有别;应注意遵守外事纪律和有关外事规定。签定协议应报送主管司法厅(局ぉ批准,司法部备案。
  你厅所属的江西律师事务所与美国肯塔基州一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事,请按上述原则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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