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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所属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2-01 生效日期: 1991-02-01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司法部所属公司(以下简称部属公司)的管理,巩固清理整顿公司工作的成果,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经济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属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主要业务是: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装备和物资供应;为发展劳改、劳教企业生产、为国际间法学交流和外国企业界来华从事经济活动提供经济法律服务。


    第三条   部属公司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服务为主、依法经营,实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关系与分工

    第四条   部属公司由司法部直接领导。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重大经营决策均须报部。


    第五条   部对公司的管理,统一由主管计划财务工作的部领导负责,具体工作由部计划财务司负责。
  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劳改局负责。
  公司的党务、政治思想工作、人事、外事、监察、审计工作,分别归口部机关各部门管理和指导。
  公司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受同级党的组织领导,同时受司法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由总经理提出方案,经公司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报部审批。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由部党组任命或聘任,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可由总经理提名或公司党组织推荐,报告部党组任命或聘任。


    关联法规    

    第八条   公司派往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人员由公司提名,报部审批;公司派往或聘任的中外合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由公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党委(总支或支部)书记、副书记参加,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九条   公司各部(室)和下属机构的正副经理、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由总经理提名,由党委书记主持的公司党政领导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由总经理任免;公司人事管理机构正职负责人的任免,在征得部人事司的同意后,由总经理任免;公司内部财务、审计等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的任免,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以上人员的任免须报部备案。


    第十条   公司的劳动工资、福利、奖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部属公司的设立、调整、合并或撤销由公司提出意见,经部计财司组织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部属公司新成立的分公司、子公司,或从其他部门划转、接收的公司、企业,应由主办总公司提出可行性报告,经部计财司审核后,报主管部领导审批。

 

第四章 财务、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各公司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纳入部财务预决算管理,接受部计财司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要按时编制年度财务计划、决算、资金综合平衡表、季度经济效益分析表,报部计划财务司。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报部劳改局。


    第十四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收支,受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的审计监督;公司的审计业务由部审计特派员办公室组织和指导。


    第十五条   部属各公司在国家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并接受工商行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的调整,由公司提出论证报告,经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部根据国家政策,加强对部属公司进行政策性指导,部计划财务司(劳改局对中国华新实业总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公司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并建立请示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对经营管理不善的公司,部或总公司应及时予以整顿,必要时部责令撤销。

 

第五章 其它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人员违纪案件的查处,按干部任免权限执行。部任免的干部违纪,由部监察局查处;公司任免的干部违纪由公司查处,重大案件,部监察局可以直接查处。


    第二十条   公司人员出国考察、采购设备物资、业务活动和邀请外国客商、港澳台人员来华和内地访问、业务活动等,由公司提出报告,经部外事司审核,报主管的部领导审批。
  公司与外国和港澳台机构签订协议、委托书等,应先将文本草案报部,经外事司审核,主管部长批准后才能履行签字手续。
  公司与外商洽谈新的业务项目和贷款,事先要报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政策性文件,由部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发给公司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经营活动中凡因公司审查不当或检查、监督不严格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应承担经济的、法律的责任;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者,部或公司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未经部批准,擅自设立的公司或分支机构,部不予承认,并追究其主办公司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由部计财司会同公司商量解决。


    第二十五条   部直属各事业单位设办的各类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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